“五一”节前夕,北京各级法院都发布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字。记者发现,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占到北京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三成,其中不乏老板卷款而逃的案件,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欠薪入罪”案在北京尚无一起(4月29日《北京青年报》)。
“恶意欠薪”与“醉驾”于两年前一同入刑,同为社会关注焦点,如今,北京市已经审理“醉驾入刑”案数百起,而被民间称为“恶意欠薪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被束之高阁,休眠长达两年之久。人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如何才能让“恶意欠薪罪”不再继续休眠?
在我看来,除了法律本身的不严密之外,执法司法部门缺乏主动性和严格执法的决心和毅力是根本原因。面对困境,每个部门都在抱怨,而不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好职,为“恶意欠薪罪”落地而努力。比如,人保部门抱怨自己没有侦查权,公安机关立案门槛高、条件苛刻,法官也在抱怨层层转包导致欠薪主体不好确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难以认定。
首先,从法律的规定看,“恶意欠薪”的情形列举不完善,目前仅限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事实上,现实生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用工主体从一开始就无法保证按时如数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一开始就明知自己无力支付报酬甚至压根就没打算要支付报酬。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用工主体没有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那么,不仅劳动者拿不到应得报酬,就连刑法也拿他没办法。
就现有规定而言,要让“恶意欠薪罪”真正落地,切实成为劳动者的“护身符”,就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以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为本,适当调整办案方式,降低立案条件。若既要求恶意欠薪者承认欠薪,又要证明欠薪者有支付能力,无论对劳动执法者还是劳动者都无异于“第二十二条军规”,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应当将规定调整为,只要有数额较大的欠薪行为,同时又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迹象,公安机关就应当以涉嫌“恶意欠薪罪”立案,至于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应放到案件侦查阶段来完成。如此规定,将会大大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门槛,“恶意欠薪罪”就能够快速落地。
当然,负有劳动监管执法职责的人保部门也应当加大日常执法监管的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流程及材料,切实改变用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强弱严重失衡状态,让用工者不再居高临下,劳动者不再委曲求全,为劳动者维权及顺利动用“恶意欠薪罪”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