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关纪检部门为何作用不大

2013年04月02日 09: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刘喜中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已成为尽人皆知的名言,而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们给权力准备的制度“笼子”并不少,但效果不佳。有些制度“笼子”由于设置不科学,常常关不住权力,致使反腐败的效果大打折扣。笔者在县级法院工作,发现县级纪检监察这只权力的制度“笼子”就存在上述问题。

  纪检监察机制可以说是反腐体制中最大的一个“笼子”,县里的一个近百人的科级单位,往往就有四五个纪检监察干部。但是,笔者在十几年的观察中发现,县级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几乎没有主动查处过尚未曝光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的违纪问题,比如公车私用,他们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闭两只眼”。

  是什么原因导致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一是许多机关单位的领导有掩饰本单位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倾向。当本单位出现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根据一岗双责制度、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上级部门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而且可能会对领导的升迁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些领导对本单位的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常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有的干部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领导甚至还会积极为他们开脱。

  二是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关系在本单位,他们的晋升受本单位制约,其工作开展要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如果局长不指示查处某人的违法违纪问题,他们根本没有查处的条件。因此,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只是被用来查处一些领导交办的、众所周知的、无法掩饰的违法违纪问题。

  因此,在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看来,离自己最近的制度“笼子”其实形同虚设,很难发挥制度的威力,久而久之,也就不把它当回事了,头脑中的法律、纪律观念也逐渐松懈。

  要改变这种情形,使各部门的纪检干部发挥作用,有效监督本单位的权力运行,积极查处有关的违法违纪问题,使这个离公职人员最近的制度“笼子”达到最优效果,让干部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就必须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改革县级纪检监察机制。

  针对第一个问题,会有这样的改革思路:要让领导从掩饰本单位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转变为积极支持查处,就要取消领导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责任。但这个思路有违政治伦理,事实上不可取。

  因此,只有增强机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使它们不受本单位领导的制约和干预,能够自主决定对违法违纪问题的监督和查处。笔者建议:

  一是将县级各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划转到县纪委县监察局。二是划转人事组织关系后,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比如采取工作轮换制,纪检监察人员在某单位工作两三年后,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统一调配轮岗。对于案件的管理,要规定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察局上报案件情况,由上级统一指挥查处。

  纪检监察的队伍十分庞大,又身处每一个干部的身边,如果能把这个“笼子”打造好,相信会对基层公务人员有所震慑。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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