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齐鲁晚报》报道,近日,菏泽市曹县一家网店店主王先生反映,一所学校的几十名学生在他店内购买了40件演出服装,但使用完后进行了退货退款,因无法二次销售造成经济损失。“有些退货,明显就是穿过,都脏得没办法再次进行销售。”
屡见不鲜的“穿后退货”现象,不仅反映出部分消费者对消费权益的误读,更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推向了诚信考场。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弥补线上购物无法现场验货的缺陷,但其适用前提是“商品完好”。现实中,演出服经穿着后残留污渍,已明显超出“查验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对退货规则的滥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指出,一般来说,网购服装已摘吊牌或未摘吊牌但已实际穿着产生脏污或不符合二次销售标准的,已经不属于商品完好的范畴,商家可以拒绝退货退款。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学生将便利机制异化为“零成本租赁”,这反映出契约精神的缺失。
此类事件背后,折射出规则认知与诚信教育的双重缺失。尽管表演服被集体退回一事已得到解决,退货的学生们已经道歉并且原价赔偿,但金钱的赔付难以完全弥补商家的损失,更无法轻易修复被透支的社会诚信。校方回应称“系学生个人行为”,虽已采取支付保证金等补救措施,仍难掩德育工作的滞后。教育不应止于课堂知识的传授,更应涵养公民的基本素养。
电商平台作为规则的执行者,也需在消费者与商家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目前,平台虽已为商家开通申诉入口,并承诺对争议订单进行复核,但这种被动响应仍显不足。以曹县王先生的案例为例,衣物退回时已超过七天期限且留有使用痕迹,若平台能通过算法识别高频集体退货、加强商品完好度审核,便可提前拦截此类退款行为。平台也可将演出服礼服等易被滥用的品类纳入特殊管理,例如明确标注“使用后不可退货”,或建立专门的租赁通道。
归根结底,“七天无理由”不应成为对诚信的考验,而应成为社会互信的体现。从线下商家“自愿承诺”无理由退货,到线上平台履行法定退货义务,规则的生命力源于交易双方的相互善意。唯有学校加强伦理引导,平台优化技术监管,社会弘扬契约精神,才能避免“穿后退货”事件一再上演。任何规则的漏洞,都不应成为道德失范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