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宋某举报同班同学带平板电脑后,得到了老师的一瓶牛奶奖励和被举报同学的殴打。经鉴定,被打的宋某构成轻伤二级,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定鼓励互相检举的学校应担责三成。(5月29日澎湃新闻)
法院不支持学校鼓励举报,首因在于其违背法治精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禁止侵犯学生隐私权,而该校以物质奖励激励学生搜查书包、上交私人物品,实质上将管理责任转嫁为学生间的相互监视。学校未予纠偏反而嘉奖,暴露其规则设计逾越法律底线。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以举报代管理”的模式,本质是懒政。学校本应通过制度完善与沟通引导维护秩序,却用简单粗暴的奖惩机制替代,将学生异化为“执法者”,既逃避了管理责任,又消解了教育本质。
法院判决的深层意义,在于揭示了“鼓励举报”对青少年人格的侵蚀。举报本应是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正义行为,而针对违规行为的“告密式举报”,却可能扭曲学生价值观。当同学间的信任被猜忌取代,维护规则异化为相互揭发,这种氛围下,青少年将难以养成阳光坦荡的人格。
未成年人举报机制的边界亟待厘清。法律赋予举报权以惩恶扬善,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与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决定了其举报行为需谨慎引导。学校若将举报泛化为监督工具,无异于将学生置于风险之中:个案中宋某因举报遭受人身伤害,而类似事件中举报者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甚至遭遇心理创伤。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不仅需要事后追责,更需杜绝制度性风险——鼓励举报本身,可能就是伤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