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的是违建 守的是法治

2025-05-29 07:07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位于广东汕头市潮阳区的违建私宅“英之园”被依法拆除,原因是非法占用耕地和集体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这是一起复杂的违法建设处置案例,交织着土地保护、个人权益、法律权威、基层治理等多重命题。

土地是生存发展之基。中央反复强调,要节约集约用地,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潮汕地区地少人多,“英之园”所在的社区,人口密度高达2874人/平方公里,人均耕地面积仅0.24亩,土地资源非常宝贵。“英之园”擅自将54亩多集体工业用地用于建造私人豪宅,并占用另外的2亩多耕地作为配套设施,非法侵占并破坏土地资源,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当地村民对此普遍不满,多次信访举报。拆除“英之园”,是严格依法行政、顺应民意所向,充分彰显了维护群众利益的坚定态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英之园”被依法拆除,一点都不冤。这既给农村集体土地治理带来了警示,更是一次社会面上的普法教育。一方面,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事关粮食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中央三令五申,耕地红线不可逾越,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集体工业用地是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必须做好规划管控,有序开发利用,决不能沦为私人享乐的“豪宅”。另一方面,从立案调查到履行强拆程序,再到依法拆除,当地相关部门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并保障当事人权利,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英之园”为现代建筑物,不属于文物范畴,更不在保护之列。而且,工程尚未完工,并主要由普通工匠或机械加工制作,工艺水平参差不齐。据了解,拆除前,当地已对部分具有潮汕风格的金漆画、木雕、石雕等构件进行拆卸、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拆除后,还将组织耕地复垦,利用工业用地引进产业项目,进一步带动村民就业,促进集体增收。

“英之园”被依法拆除,是一座违法建筑的必然结局,同时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坚定捍卫,对群众利益的全力守护。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武晓娟)
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拆的是违建 守的是法治

2025年05月29日 07:07   来源:南方日报   南平

近日,位于广东汕头市潮阳区的违建私宅“英之园”被依法拆除,原因是非法占用耕地和集体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这是一起复杂的违法建设处置案例,交织着土地保护、个人权益、法律权威、基层治理等多重命题。

土地是生存发展之基。中央反复强调,要节约集约用地,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潮汕地区地少人多,“英之园”所在的社区,人口密度高达2874人/平方公里,人均耕地面积仅0.24亩,土地资源非常宝贵。“英之园”擅自将54亩多集体工业用地用于建造私人豪宅,并占用另外的2亩多耕地作为配套设施,非法侵占并破坏土地资源,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当地村民对此普遍不满,多次信访举报。拆除“英之园”,是严格依法行政、顺应民意所向,充分彰显了维护群众利益的坚定态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英之园”被依法拆除,一点都不冤。这既给农村集体土地治理带来了警示,更是一次社会面上的普法教育。一方面,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事关粮食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中央三令五申,耕地红线不可逾越,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集体工业用地是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必须做好规划管控,有序开发利用,决不能沦为私人享乐的“豪宅”。另一方面,从立案调查到履行强拆程序,再到依法拆除,当地相关部门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并保障当事人权利,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英之园”为现代建筑物,不属于文物范畴,更不在保护之列。而且,工程尚未完工,并主要由普通工匠或机械加工制作,工艺水平参差不齐。据了解,拆除前,当地已对部分具有潮汕风格的金漆画、木雕、石雕等构件进行拆卸、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拆除后,还将组织耕地复垦,利用工业用地引进产业项目,进一步带动村民就业,促进集体增收。

“英之园”被依法拆除,是一座违法建筑的必然结局,同时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坚定捍卫,对群众利益的全力守护。

(责任编辑:武晓娟)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