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员工出差,但不告知出差时长及工作内容,员工能否拒绝?单位以“出差”为由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有用人单位借出差之名,企图让劳动者自行离职,若劳动者不接受出差安排,也不自行离职,用人单位便以旷工等理由解雇劳动者。与此同时,也有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出差,其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见5月22日《工人日报》)
不乏观点认为,出差也是一项工作任务,也在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内,对于出差安排,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其实,这是一种片面、错误的认知。根据司法实践和劳动契约规则,出差安排也有合理合法的边界,在边界之内的出差安排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约束力,而超出边界的出差安排则属于用人单位滥用用工管理权。对后一种情形,劳动者有权说“不”。
具体来看,出差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等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这些事项都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也要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应当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有关,应当在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出差的时间、地点等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如果出差安排与相关劳动者的岗位职责或劳动合同内容不符,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后,方可安排劳动者出差。
如果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出差时过于随意、任性,罔顾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缺乏合理性、必要性,甚至以安排出差为名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让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待遇以及生活成本等发生明显改变,或者借此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就逾越了法律底线,构成劳动合同违约,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对此,劳动者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工作群组或书面形式给出拒绝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