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有网友发帖称,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一企业要求单身员工在限期内结婚,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网传帖文显示,该企业要求单身员工(25—58岁,含离异)在2025年9月30日前成家立业。通知称,若限期内不能结婚成家,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督办考核单位为公司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2月13日,记者从沂南县人社局了解到,该企业被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撤销并废止了通知提出的规定。
“单身员工于2025年9月30日前解决个人婚姻问题。一季度内完不成的,个人要写检讨;二季度内完不成的,公司要进行考核;三季度内完不成的,个人要离职……”如果不是被企业最终证实确有该通知,相信很多人看到这样的企业规定,第一反应都是“这是网友的恶搞”。
这些年,员工的人生大事似乎让一些企业格外上心。从结婚到生育,再到彩礼、酒席规模等,都不乏有企业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尽管这样一种企业管理取向不难找到对应的社会背景,但其中的边界争议不容回避。像此事中,涉事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本意是帮助和督促大龄未婚职工拿出一定时间和精力为自身的人生大事去努力,倡议激励尽快成家立业。但这种方式方法过于简单,将倡议事项搞成了硬性制度规定。沂南县人社局在约谈涉事企业时更表示,相关通知已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不可否认,这些做法背后不无企业的好心,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打着“为你好”的名义随心所欲。说轻点,企业过于关注员工的婚姻、生育等私事,并在这方面给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有“大家长作派”的嫌疑。说严重点,就是过界甚至违法。并且,在现实中,这种关注还可能出现矛盾的情况。如在敦促员工结婚、生育的另一面,企业在招聘或管理中对育龄女性的歧视同样有一定的普遍性。看起来,对员工催婚是以一种“为员工好”的姿态出现的,但它与对育龄女性的“另眼相待”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一种歧视,都是对员工个人权利的漠视和对正常的企业与员工关系的扭曲,暴露的是企业法律意识的短板和企业文化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