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问题屡禁不止,如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受到持续关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人们对行政检查的期待,是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然而在现实中,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司法部去年11月发布的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中,有企业两年半被检查592次,接待检查人员7322人次,有单位三个月内对市博物馆开展了13次检查,还对其它经营主体进行了高频检查,就颇具代表性。
按理说,高频检查、重复检查等也会加重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负担,乱检查为何还会出现?
以上述两个典型案例为例,天然气输送公司两年半迎检592次,检查主体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具体看检查事项,未必每一个都不合理,但由于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自为战,同一部门不同科室联动执法机制不健全,检查缺乏协同性、规划性,导致随意执法、重复执法。
这样的问题并非个案。对此,《意见》提出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优化“综合查一次”等,即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迎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