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租赁出去后,屋内物品被损坏,但在损害发生后,房东没有保全证据,那么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核定房东刘某某的实物损失为3668元,酌定被告董某(承租人)赔偿原告刘某某财产损失3668元。(2024年12月30日《法治日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标的房屋及屋内相关设施、电器或其他物品的损坏是绕不过去的话题,是引发租赁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揆诸现实,针对租赁房屋的“定损”,押金在手的房东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拥有很强势的话语权,在不少纠纷中,这种“定损”话语权几乎是绝对的、决定性的,不容承租人“置喙”。依托于强势的“定损”话语权,有些房东针对标的房屋相关损失吹毛求疵,甚至“提灯验损”,把正常合理损耗定为损失,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租赁房屋“定损”也成了很多承租人的痛点和吐槽点。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租赁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合理确定了案涉房屋内相关物品的实际损失,驳回了房东明显过高的定损诉求和赔偿诉求,让承租人承担了与其损坏行为相当的有限赔偿责任,避免了承租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失范围的夸大责任或注水责任,守住了公平正义,对其他房东和承租人解决“定损”纠纷具有示范教育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在租赁房屋合同关系中,正常的房屋损耗或物品损耗包含在房东的房屋出租成本中,应由房东承担,不应由承租人承担。实际上,承租人的租金中就有标的房屋正常损耗的成本部分,如果房东再针对正常损耗索赔,就让承租人承担了重复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无论双方是否就此在合同中作出约定,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承租人需要赔偿的是因其保管、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造成的损失部分,而房东索赔需遵循“过责相当”原则,需符合标的房屋或物品的损失事实。根据民事领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房东在“定损”索赔时,应拿出能够支撑损失事实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果房东仅凭一双眼或一张嘴“定损”索赔,拿不出充足、真实、有力的证据,其“定损”索赔诉求就缺乏客观性、合理性、公平性,就站不住脚。回到案例中,房东刘某某针对案涉出租屋内物品损失向承租人索赔12200元的诉求之所以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是因为刘某某在物品损坏后未作证据保全,未报警处理,未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评估,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确定应当由承租人董某依法承担的合理赔偿数额。
这一案例再次重申了一个法律常识、契约常识:租赁房屋“定损”不能任由房东自说自话。“定损”要定在正常损耗范围之外,要靠事实说话,靠证据说话。房东、承租人、中介在租房前,应全面仔细查验房屋及相关物品的状态,载入租房合同,如房屋或相关物品出现损坏情形,应确定是正常合理损耗还是因保管使用不当、故意损坏造成的损失,并通过拍摄照片、录像或共同协商确认、请第三方评估确认等方式及时确定损失的范围和标准。在此基础上解决租赁房屋损坏赔偿纠纷,就能彰显证据的价值,就能守住客观公平底线,就能压缩“提灯验损”、虚构定损、夸大定损、霸王定损的生存空间,既有助于房东全面索赔,充分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承租人找准责任边界,增强拒绝房东不合理索赔诉求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