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新规是破解醉驾治理难题的关键

2024-10-15 07:3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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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严格执行新规是破解醉驾治理难题的关键

2024年10月15日 07:33   来源:检察日报   任婕

  自2011年醉驾入刑后,十多年来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已经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随着时代的发展,醉驾治理出现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亟须解决。

  2023年12月,“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对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系统修改完善,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相较于2013年规定,醉驾新规确定的原则、标准、规则更加合理、科学,也更加系统、复杂。《意见》出台后,执法司法机关一线办案人员能否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是醉驾治理能否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

  为了更好帮助一线办案人员理解和把握《意见》,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由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担任主编,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担任副主编,《意见》起草组成员执笔撰写。全书内容丰富,涵盖了《意见》全文、权威解读、条文释义、实务问答、典型案例以及醉驾案件高频使用的法律法规,不仅对《意见》条文进行逐条释义解读,解答了司法实务中的疑难争点,还选编了31个关联重点条文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掌握的独特优势,为醉驾治罪与治理提供权威参考、规范指引。这本书给笔者处理醉驾案件提供了很多帮助。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其中,罪与非罪、罚与不罚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古人云“为国之要,在于刑法,法急则人残,法宽则失罪,务令折中”。意思是,刑法入罪、处罚的标准要合理、适中,不能走极端。一直以来,入罪标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最受关注的问题。相对而言,新规出台前的醉驾入罪标准较为单一,虽然便于执行,但是执行起来容易机械化,会将一些情节非常轻微或者入罪明显不合情理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引发群众不理解、不认同。《意见》在维持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15种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予以出罪,而且特别增加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几种特殊情形,实现醉驾入罪标准的多元化、科学化。

  实践中发生的短距离挪车、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醉驾等特殊情形,《意见》明确予以出罪,但实际情形千差万别。《理解与适用》对四类出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并辅以案例拓展解读。例如,笔者曾经多次遇到公安人员咨询,行为人醉酒后为了避免影响他人停车入位,结果发生了轻微事故且负全责,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短距离挪车属于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但发生了交通事故又属于从重情节,两种情形交织之下应当如何把握?本书选编的“王某朝危险驾驶案”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释明,明确醉酒后停车入位发生轻微事故(如轻微剐蹭等)的仍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解决了困扰司法实务许久的难题。该案例事实上填补了《意见》条文没有完全涵盖的漏洞。

  入罪问题解决了,是否处罚、如何处罚是实务中很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自古重视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作用,用今天的话说,重视刑罚的预防功能。《尚书》有云,“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即是如此。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属于典型的轻罪,但对于醉驾案件不能片面强调宽缓处理,部分醉驾案件情节恶劣,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但司法实务中“宽”与“严”的标准具体应当如何把握?

  《理解与适用》重申了最高检有关从严把握不起诉、规范不起诉权行使的主基调,对从严和从宽的具体情形进行释明。该书在“实务解答”和“案例选编”部分不仅涵盖了醉驾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的情形,也涵盖了可以相对不起诉和适用缓刑的情形,为司法实务指明方向。例如,在案例“苏某福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苏某福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仅为86.6毫克/100毫升,但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载人,驾驶时间长,行驶距离远,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大,不符合可以相对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条件,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在案例“刘某安危险驾驶案”中,刘某安血液酒精含量109.8毫克/100毫升,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边的水沟中,造成本车受损的单方事故,检察机关考虑到刘某安夜间行驶在人车较少的乡间道路,车速较慢,行驶距离不足1公里,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醉驾案件相对简单,但是实践中久拖不决甚至形成挂案的情况并不鲜见,是需要解决的顽疾。为落实“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改革要求,此次《意见》还着力构建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要求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因地制宜”?本书选编的“李某东危险驾驶案”“邱某云危险驾驶案”“张某高危险驾驶案”展现了优秀范例,执法司法机关可以探索设立醉驾案件集中办案场所、公检法司集中办案区,依托执法办案中心设置法官、检察官、值班律师工作室等等,实现醉驾案件的“一站式”办理,为各地执法司法机关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快速办理机制提供有益借鉴。

  以上只是本书解答醉驾治理疑难问题的一角,因篇幅所限,其他亮点不再一一列举。笔者曾在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些醉驾案件,对于醉驾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种种困惑,读完《理解与适用》一书后都得到了解答,可以说该书是一本质量很高的实务用书。受多种因素影响,醉驾治理是世界性难题,我国对于醉驾的刑罚治理仅仅十余年,当前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需要久久为功,加大治理力度,不能有丝毫放松、懈怠的思想。生活和实践是丰富多彩、变化多端的,也肯定还会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一线执法司法人员去解决。相信只要我们领会好中央的决策精神,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好《意见》的条文,我们一定会取得醉驾治理的新进展、新成效。

  (作者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全国十佳公诉人)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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