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开门杀”事件。据成都龙泉驿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9月6日,在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刘某某驾驶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后排乘客蒋某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及搭乘人赵某某被碰撞倒地受伤。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查看,直接驾车离开。
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这起“开门杀”事件,很多人的第一感觉是,后排乘客蒋某需要负全部责任,因为下车时不能直接开门,需要先观察有无过往行人和车辆,这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
翻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很多人据此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车门是乘客蒋某自己不当打开的,此时此刻,司机刘某某还坐在前座,怎么能让他来负主要责任呢?谁的责任谁承担,谁惹的麻烦谁来解决。这也是司机在发生事故后“直接驾车离开”的原因所在。
问题是,复盘这起交通事故,司机刘某某并非那么无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不能随意停驻,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刘某某在路段拐弯处临时停车下客,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这属于违规停车。
再者,作为网约车司机,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运营车辆停下后,司机应当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令人遗憾的是,刘某某并没有完成这些规定动作,所以说,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的义务。
不仅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等等。
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刘某某自认为与己无关,既没有下车保护现场,更没有及时报警,反而自行离开现场,属于错上加错。
当然,客观来说,乘车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不是网约车乘客蒋某鲁莽地开车门,也不会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乘人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与对方沟通未果,蒋某等人就径直离开现场,没有履行规定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综合这些情节,由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交通事故的处理,法院也判决网约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这也说明,网约车司机应承担驾驶之外更多的法律义务,这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司机、乘客都不能置身事外。作为乘客,在上下车之时,固然要谨慎观察、小心开车门;作为网约车司机,更要合法停车,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这样才能更有效防范“开门杀”重演,有力保护路人和车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