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针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等现象,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如今,距离该《公告》印发已有近半年时间,记者走访北京多家线下商超发现,一些今年3月21日后生产的商品,其生产日期、保质期仍和消费者玩起“躲猫猫”。(9月9日《工人日报》)
一些商品的生产日期找不到、看不清,导致一些消费者时常买到临期商品;一些商品生产日期标注“见包装袋”“见封口处”“见顶部”等,则需要消费者反复查看……如此现实,早已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延续这一法律精神,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公告》,亦有类似表述。
法律的规定很细致,但现实中执行效果却不甚理想。何以至此?一方面,是一些商家的“故意为之”,目的就是让商品在市场中能更好地流通,因为“生产日期”看不见,就可能“一直没过期”;另一方面,则是配套的监管机制和惩戒机制没有跟上,监管不到位,则会让商家“心存侥幸”。
生产日期要“显著标注”是基本常识,但一些企业仍然有明知故犯、打擦边球等行为,那监管就应及时跟上。一要延伸监管触角、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显著标注”生产日期的企业;二要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如今商品的销售渠道日益多元化,监管很难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发挥消费者的监督力量同样应提上议程;三要加强惩戒机制配套,在“显著标注”生产日期一事上,应同样遵循这样的现实逻辑。
生产日期“躲猫猫”,监管不能“躲猫猫”。理性地说,“显著标注”生产日期并非多难的事情,只要监管能更进一步,那相关的企业与商家就会积极配合。如今需要的,就是监管主动“立起来”,让法律法规的善意更好地照进现实,最大限度地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更好地维护好“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