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有“张良计”,监管应有“过墙梯”

2024-09-03 07:25 来源:广州日报

  国家医保局近日通报,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在某些医院,一些男性患者产生了妇科类诊疗医保费用,一些女性患者产生了男科类诊疗医保费用。而这些“奇葩”现象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为了吃上医保基金这块“唐僧肉”,有些人“作妖”了。堂堂男子汉,竟查宫腔镜;明是女儿身,却检前列腺。可现实又非肥皂剧,如此低劣的“男扮女装”伎俩,医疗机构怎么可能发现不了?其实,没有这些医疗机构的默许或配合,那些小妖小怪又怎敢放肆?

  事实上,医保基金之所以屡遭“惦记”,跟把关人(医疗机构)“把持不住”有很大关系。翻看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曝光的典型案例,医疗机构虚假诊疗欺诈骗保行为一直是打击重点。为何屡打屡犯?一则是“利”,这从那些触目惊心的追回医保基金数额便可知。二则是“蔽”。以往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虽减少了,但取而代之的是“真假交织”——将虚假诊疗掺杂在真实就医需求中,骗保手段变得更隐蔽。这也是部分医疗机构在高压监管下,仍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

  面对花样翻新的骗保手段,要护医保基金周全,应如“孙大圣护唐僧”一般。结合本次通报来看,至少有两点启示。

  一是活用“安身法”,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比如,在他律上,不仅要坚持推广运用飞行检查机制,还要进一步完善以上查下、交叉检查的工作机制,持续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又比如在自律上,可通过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倒逼医药机构压实自身主体责任,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是练就“火眼金睛”,推进智能监控做实做细。早在2022年,国家医保局就开始探索开展大数据监管,监管精准性、实效性实现整体跃升。像此次混淆性别使用医保基金的案例,也是通过大数据监管“揪出”。未来,应继续推动数据赋能,强化医院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构筑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大数据监管防线。让违规使用基金,事前可预防,事后可追回。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武晓娟)
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骗保有“张良计”,监管应有“过墙梯”

2024年09月03日 07:25   来源:广州日报   陈文杰

  国家医保局近日通报,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在某些医院,一些男性患者产生了妇科类诊疗医保费用,一些女性患者产生了男科类诊疗医保费用。而这些“奇葩”现象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为了吃上医保基金这块“唐僧肉”,有些人“作妖”了。堂堂男子汉,竟查宫腔镜;明是女儿身,却检前列腺。可现实又非肥皂剧,如此低劣的“男扮女装”伎俩,医疗机构怎么可能发现不了?其实,没有这些医疗机构的默许或配合,那些小妖小怪又怎敢放肆?

  事实上,医保基金之所以屡遭“惦记”,跟把关人(医疗机构)“把持不住”有很大关系。翻看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曝光的典型案例,医疗机构虚假诊疗欺诈骗保行为一直是打击重点。为何屡打屡犯?一则是“利”,这从那些触目惊心的追回医保基金数额便可知。二则是“蔽”。以往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虽减少了,但取而代之的是“真假交织”——将虚假诊疗掺杂在真实就医需求中,骗保手段变得更隐蔽。这也是部分医疗机构在高压监管下,仍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

  面对花样翻新的骗保手段,要护医保基金周全,应如“孙大圣护唐僧”一般。结合本次通报来看,至少有两点启示。

  一是活用“安身法”,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比如,在他律上,不仅要坚持推广运用飞行检查机制,还要进一步完善以上查下、交叉检查的工作机制,持续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又比如在自律上,可通过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倒逼医药机构压实自身主体责任,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是练就“火眼金睛”,推进智能监控做实做细。早在2022年,国家医保局就开始探索开展大数据监管,监管精准性、实效性实现整体跃升。像此次混淆性别使用医保基金的案例,也是通过大数据监管“揪出”。未来,应继续推动数据赋能,强化医院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构筑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大数据监管防线。让违规使用基金,事前可预防,事后可追回。

(责任编辑:武晓娟)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