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4年8月11日17时许,我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郯城县李庄镇,一男子手持弓箭伤人。接警后,我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将嫌疑人毕某某(男,29岁,郯城县李庄镇人)现场控制抓获;两名受伤人员及时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经查,毕某某认为隔壁修车铺安装的监控对其生活有影响,心生不满,遂对来修车的人员实施伤人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需要明确的是,任何理由都不是违法的借口,违法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此事一经报道迅速在网络引发热议,其中有网友将矛头直指弓弩出售、使用方面的监管不到位。
实际上,弓弩管制早有法律规定。《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文件中提到,“弩不属于枪支范畴,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持有弩的登记收缴”,且“目前社会上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持有的弩均为制式产品,不存在非制式情况,因此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这也就意味着,如今市面上所有的弩都在登记收缴的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里所说的是弩,弓并不在其中。经查,弓和弩是两个概念,二者在设计原理、发射形式和杀伤威力上存在差异。弓箭可以拉满弓上重箭,也可以拉一半射轻箭;而弩成型后就基本定型了,射程、箭初速、穿透力都已经固定,但弩的威力更大,甚至可以用于防守城池。也正因这种极强的杀伤力,所以弩的管制很早就有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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