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不应是“无理”,任性退货该休矣

2024-07-17 07:57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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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无理由”不应是“无理”,任性退货该休矣

2024年07月17日 07:57   来源:红网   白睿田

  前段时间,“某电商女装商家吐槽退货率高达80%”的话题冲上热搜。不少网友对买家的这种做法表示反对,认为买家滥用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自私和不道德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家利益,还会影响诚信的市场环境。(7月16日 《法治日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从1999年的“电商元年”开始,中国电商行业已经步入第25个年头。2024年6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互联网助力数字消费发展蓝皮书》披露,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超过9亿人。时下,如此庞大的消费规模,电商平台之间从售前到售后越来越卷,大量电商平台、商家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众所周知,“七天无理由退货”借鉴了国外“冷静期”“撤销权”等法律规则和相关实践经验,目的在于减少网络购物的不确定和风险,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货,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也助推了电商企业服务质量提升和内部管理优化。

  然而,近年来部分消费者想方设法薅商家“羊毛”、贪小便宜,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如短期高频次退货、将商品用于一次性活动后退回、故意损坏商品后要求退货等,这些行为导致商家承担不必要的物流费用、商品折旧损失以及二次销售的难度,扰乱了消费市场良好的秩序。虽然这些消费者短期内可能获得一些利益,但长期来看,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市场的信任体系,导致商家提高商品价格或降低商品质量以弥补损失,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降低大家的购物体验。

  应清醒地认识到,法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法在社会中的实践运用,这样才能凸显法的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消费者退货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其次,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买卖双方必须遵守自愿、诚信、公平等原则。一方面,电商平台和商家应加强监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消费者的退货行为纳入信用评分,对有滥用行为的消费者进行相应限制或惩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商领域的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前应详细了解“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适用条件,充分认识到恶意退货、利用规则漏洞谋取私利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冲击,从而实现诚信、理性消费。此外,主流媒体应发挥舆论引导力,加强诚信消费、文明消费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期待更多消费者和商家在行使权利时,注意分寸和界限,坚守诚信交易的良好风尚。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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