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岂能让隐私“裸奔”

2024-04-16 07:23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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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直播岂能让隐私“裸奔”

2024年04月16日 07:23   来源:南方日报   钟 颐

    你在这头泡着温泉,屏幕那头的人在看你,“众目睽睽”之下被人评头论足,是不是想想都后背发凉?

    但这却是真实发生的一幕:某温泉度假村为了吸引游客,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游客们泡温泉的画面现场直播。新闻一经曝光,不少网友就炸了锅,纷纷吐槽自己也有类似遭遇。

    有一种“本色出镜”,叫做一不小心就成了“工具人”。去年11月,江西矿疗温泉以营利为目的,直播了顾客身着泳衣嬉戏玩乐的画面,后来遭到投诉;前不久,陕西西安两名老人用餐时被商家拍下视频,并私自将拍摄内容发到网上,消保委为此专门发声。在健身、理发等场景中,这种情况也不算少见。

    客观来说,有些入镜是难免的,属于合理实施。如只是拍摄风景,不对某个特定的人“取景”,就是这种情况。反之,“一厢情愿”的镜头是一种侵犯。报道中提到,即便有人表示不想露脸,商家虽然删除了相关画面,但还在“继续直播拍别人”。还有商家主播辩称“不可能每个人都去问一下”,还强调直播过程中并未对顾客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不知在他们眼中,怎样才算得上“实质上损害”,是不是只要没人吭声,就是“相安无事”?抑或是,他们对“公共空间”是不是有什么误解,觉得“万物皆可直播”?

    在全面数字化的时代,这种损害不只是隐私泄露。比如,人脸信息具有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便难以挽回。在一双双“暗中观察”的眼睛面前,所有细节都可能成为作恶的素材,最近备受关注的“AI换脸”骗局,就直观呈现了这种后果。有鉴于此,对于“吃个饭能有什么隐私”这种轻拿轻放的说辞,笔者断然不能苟同,更不要说泡温泉了。

    商家可以做流量生意,但不可随心所“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网络主播行为规范》,都有类似表述和规定。商家之所以明知故犯,肆意侵犯他人的知情权、肖像权和隐私权,说到底,问题还是出在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

    让隐私免于“裸奔”,监管不能手软。如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通报典型案例,都是提升威慑力度的必要之举。今年“3·15”期间,江苏省消保委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明确提到“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权当担责”,涉事者须致歉10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就很有警示意义。

    哲学家韩炳哲说过,“人类的灵魂显然需要这样的空间,在那里没有他者的目光,它可以自在存在。”数字时代的隐私,有时候只是一个摄像头、一个键盘的事,没有边界感,难言安全感。毕竟,没有人愿意被“围观”,更不会接受在拒绝入镜之后,还被说是小题大做。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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