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错重罚”,不能总在事后纠偏

2024-04-02 07:18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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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小错重罚”,不能总在事后纠偏

2024年04月02日 07:18   来源:钱江晚报   王彬

  被卫健部门认定为“非法行医”后,四川宜宾市某健康管理中心开的采耳店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又因逾期未履行被加处罚款11万元。近日,在舆论的关注下,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

  违法所得2000元,却要罚款22万元,从目前已知信息看,这又是一起“小错重罚”案件。一个违法过错,当事人并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如果依然对其进行过重惩罚,那就属于机械执法,不仅有违情理,也违背法理,与“护佑民生”的初衷不符。

  近几年,类似事件出现过不少,做出相关重罚的执法部门一直坚持己见:有的是到了法院这一步,才使得案件得以纠偏;有的即使法院纠偏,也依然不认账;更有的是在舆论关注聚焦下,执法部门才进行“妥协”,重新复查案件。

  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可以看到,“小错重罚”的纠偏过程过于复杂,纠偏成本也相对较高,更无法保证每一起类似事件最后都能得到纠偏。

  要破解“小错重罚”屡屡上演的困境,不能只把眼光放在纠偏上。更值得探究的是,如何在执法阶段就有效规避“小错重罚”的发生。

  这其中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被进一步唤醒,并成为每一个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坚定的执法准则,让他们的自由裁量权经得起法理和情理的双重审视。

  强调“执法即服务”的常识与理念,这是社会进步的普遍呼声。事实上,不少地方已在探索“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柔性、人性化执法改革,并公布了相关清单,在这方面就行了率先实践。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做法。

  在妥善处理类似“小错重罚”的纠偏事件之后,不能只满足于个案的解决,而要从革新理念、完善机制上入手。执法是为了守护民生,而非给民生添堵。惩罚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应以“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为首要理念,以“小错重罚”“小过严惩”为耻,并形成普遍共识。同时,持续畅通和健全申诉渠道,把纠偏的成本和代价降到最低。如此,“小错重罚”或能走向终结。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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