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市场主体和民众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就是行政机关具体把握裁量权的控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该如何适用自由裁量权、拿捏执法尺度、选择处罚标准呢?行政裁量权基准为执法人员提供了一把专业的裁量尺子。依托这把尺子,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规范、精准、公正的裁量选择。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规范行政裁量权产生了积极效果,促进了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然而,在行政裁量权基准体系中仍存在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一刀切”、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意见》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这些要求既具有原则指导性,也包含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档次、防止简单就低或就高处罚、在裁量幅度中划分阶次、对减轻处罚严格评估等具体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化解滥用裁量权的难点。
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随意轻罚、免罚或不敢、不会轻罚、免罚等问题。《意见》要求依法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形,从而为轻罚、免罚提供了更具化、更客观的标准,有助于执法人员规范合理适用轻罚、免罚裁量权。
从全国层面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能够有效压缩行政裁量权的自由空间、任性空间,减弱行政裁量的主观性,增强行政裁量的客观性,其最终目的是把行政裁量权彻底关进“法治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