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8月18日中国政府网)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座桥梁,让抽象法律和生动实践、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建立某种联系,通过行政执法者基于复杂多变的现实进行自由裁量,力使法律基本精神得到较为准确的体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建立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之上:由于法律存在条文性、稳定性、原则性等局限,有限的立法资源无法罗列穷尽,因此需要由行政执法者这一媒介去将“硬”的法律条文与“软”的现实联结起来,行政裁量权应运而生。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就像中医师开药方,医师通过望闻问切、辩证审因,掌握病人病情之后,根据中医汤头,按照病人病情酌定各种中药用量,开出方剂。一位中医师能否对症下药、药到病除,除了个人医术之外,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同样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也不免受到非个人因素的掣肘,如部门或地方经济利益,从而导致目标错位、效果偏移。因此,需要基准制度,给行政裁量权列出“清单”,套上“笼子”。
《意见》所提概念,已见法律之中。2021年1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近年来,这一制度已从纸面落到地面,化为各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指南。细心的老百姓也能感受到其中的变化,比如说对交通违法,较之过去,现在的执法多了不少人情味。毋庸讳言,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现象时有发生。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面临的行政处罚大相径庭,类案不同罚就是行政裁量差异结出的“奇异果”。
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从制度本身着手,也要在执行、监督、保障等环节着力,为制度平稳运行注入动力、降低阻力。在制度供给方面,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尽可能让行政裁量权在合理区间运作,防止过犹不及。在抑制地方逐利冲动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强化日常监督,比如完善行政罚款收支两条线、加大对乱罚款的查处力度等,终结地方对罚款创收的路径依赖,从而减少行政权力对行政执法的不当干扰。在执法监督方面,公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方能确保用得其所,行政裁量权也不例外,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行政裁量权不跑偏、不越轨。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时,必须明确告知有关行政处罚的依据,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并提供申诉维权渠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喜的是,近年来,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越来越受重视,许多行政执法领域都开辟了权利救济通道。
行政法学专家认为,“裁量权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高度重视这一核心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