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应封尽封”,给失足未成年人一次机会

2022年06月01日 08:17   来源:钱江晚报   胡欣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引发舆论热议。

  一失足顿成千古恨。违法犯罪要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涉及未成年人,却有必要根据情况进行特殊处理。未成年人身心均未发育成熟,犯罪往往不是主观恶性作祟,而是因为不谙世事,受到社会的不良诱惑等所致。因此,对于刚刚开启人生之路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悔过自新、重回正轨的机会。

  司法不仅是一种惩戒,还担负教育挽救的功能。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的是轻罪,更应该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善治。

  令人遗憾的是,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

  在这样的情形下,《实施办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实施办法》对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封存措施力求有效、查询程序力求严格。为了确保该制度的实施,《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不当泄露的法律责任。

  “应封尽封”可谓仁至义尽,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主观恶性极大的失足少年。换言之,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理应根据实际区别惩处,不枉不纵,才能更好保护“少年的他”。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一是针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轻罪未成年人,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失足少年本来就不在此列;二是对屡教不改者会根据实际情况“解封”。

  总之,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需秉承宽严相济的原则,既要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不让“一次犯错,长期受过”阻碍其融入社会,但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也决不纵容。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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