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消防车险吃罚单?

2019年01月15日 06:55   来源:南方日报   王庆峰

  1月13日,“中国消防”通过官方微博发文称“消防车走高速因超载被处罚”。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当天成立调查组立即进行核实,称一线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误将消防车作为社会车辆发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后经核查未予处罚。目前,该总队已与消防部门进行沟通并取得谅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消防车可不可以“吃罚单”?答案是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虽赋予了消防车一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倘若违反了一般交通法规,就可以视为社会车辆,同样接受违法处罚。但在这里,“吃罚单”的理由却是“超载”,是否成立呢?答案是不成立。因为“超载”有明确的指定对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里明确列出的是客车、货车。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则进一步明确指出,超限运输车辆是“货物运输车辆”。可见,无论是哪种情形,消防车都不列入其内。当然,这不是说消防车就可以随意超载,而是它作为一种非营运特种车辆,不应该按照普通货车的标准处理,需要更有针对性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开罚单的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高速公路管理,对什么该称重、什么不该称重,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一句“称重系统无法识别”,无法消弭工作本身的疏忽之处。更进一步,究竟是工作疏忽,还是有意为之呢?结论自然无法下定,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类似问题发生不止一次两次了。不久前,防抗“山竹”台风的洛阳神鹰救援队,虽然手持救灾凭证,但在路过湖南时依然被收取了过路费。再之前,“救护车该不该收过路费”也曾经持续引发争议。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被曝光存在“钓鱼执法”,“雁过拔毛”“罚款经济”的心态跃然纸上。去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就发现,某地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存在罚单“年票制”、以罚代管等违规执法问题。

  消防车险吃罚单,表面上看仅仅是“工作疏忽”,但结合高速公路“治限”的许多问题,就需要举一反三了。值得注意的是,在交警罚款收入越来越规范、收支两条线的当下,高速公路“治限”管理却相对有些混乱,包括交警、运政、路政等部门多头管理,到底谁来罚、怎么罚,边界并不清晰,“治限”收入究竟几何,也没有确切数据。在这方面,交通部和公安部2017年联合下发的173号文件明确提出,路政没有单独的处罚权,只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具体的处罚和记分,通过“联合执法常态化”,把收缴罚款的权力还给交警。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要遏制罚款冲动,关键是罚款和利益不相挂钩。从长远看,避免创收冲动,就要结束多头管理模式,实现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此外,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对提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反复强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关键就是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就此来看,也不妨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自查自纠,规范执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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