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惩罚医托的法律相对不太完善,惩罚力度不够,惩治医托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
两名医托组团,在北京地铁阜成门站、积水潭站、西直门站等站台处,寻找求医者攀谈,利用话术骗取信任后,将乘客带到指定医院去看病,从中抽取高额提成。8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民警将两名医托控制,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8月15日《新京报》)。
随着诊疗技术和设备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健康有了更好的保障。然而,在趋利的作用下,医托现象在社会上日益猖獗,严重损害社会道德底线,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医托现象被发现了近20年,有关部门也治理了近20年,但这颗医疗毒瘤,在轮番治理后仍旧无法根除。特别是医托的阵营,已由医院及周边转战至地铁等公共场所,手段更加隐蔽。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对医托实施精准打击,让百姓免受其害,成为一个事关民生的社会问题。
早在1998年,当时的国家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指出,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和第23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针对的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医托的危害不仅是扰乱医院秩序,而且在于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延误疾病诊治,损害身体健康,引用该规定并不合适。而警告、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也难以让医托产生畏惧。
如果将医托的猖狂行为比作是疯长的杂草,那么非法雇佣医托的民营医院,就是供其生长的土壤。有的民营医院虽然有正规的行医证照,但其与医托相互勾结,那在经营上就是违法的。而外地患者容易上当受骗,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托嚣张气焰。可见,医托如此猖獗,不仅仅因为有些公立医院门诊力量不足,病人立场不坚定、轻信医托也是主要诱因之一。据媒体报道,在北京某诊所,患者花费1万元,医托拿走7000元,如此高的利润,导致非法诊所与医托狼狈为奸。
然而,医托与诈骗无异,而且骗的都是患者的救命钱。再者,医托将患者骗至无良医院,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过多检查,过度诊疗,轻则多付点费用,重则耽误病情。可见,医托忽悠病人等于谋财害命,必须坚决、持久地打击。有关部门应以患者利益为中心,以保护医患双方权益为重点,拿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各部门之间应该做到职责分明,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大力规范、净化医疗市场。
医托上地铁,其实也在倒逼监管跟进,立法提速。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托问题,还须从相关法律入手。目前,我国关于惩罚医托的法律相对不太完善,惩罚力度不够,惩治医托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2015年,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曾审理医托诈骗系列案,35人被判刑,引发社会关注。不过,以诈骗罪打击医托也有局限性。虚构事实、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现实中,雇佣医托的往往不是非法游医,而是一些有资质的民营医院、小诊所,医托行骗得手的报酬,有的也就是几百元,够不上诈骗罪立案标准。
法律惩治的缺位,愈发让一些医托有恃无恐,有的前脚从派出所出来,后脚就重操旧业。医院对此也是束手无策,今年3月,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护士,曾现场抓获一名医托,其一天内写下了82份保证书,却照来不误。因此,立法是目前的关键,填补法律这部分的空缺,让执法人员在办案时有法可依,才是铲除医托毒瘤的利剑。相关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识,建立反馈机制,并形成合力,追究涉案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对于非法雇佣医托的医院、诊所,应严厉查处,直至吊证取缔。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