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索酬不成摔失主手机 网友:任性妄为不可取

2018年06月27日 07:34   来源:深圳特区报   

  日前,浙江宁波一姑娘丢了手机,被一大妈捡到。姑娘买了礼品并愿意出500元酬劳,希望可以拿回手机。可大妈并不买账,要求2000元报酬方可归还。见姑娘报警,大妈竟直接将手机摔碎。这一事件引发网络关注。据当地警方昨天通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

  我们鼓励“拾金不昧”之举,也尊重“拾物索酬”的合理要求,但“拾物索酬”不等于就可以敲诈勒索和趁火打劫。对现代人而言,手机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手机内的图片、视频等文件还有一定的情感价值。将别人的手机摔毁,本质上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该事件可以给人们上一堂普法课,让更多人知晓如何正确处置拾得物;也让更多人知道,如果遇到拾物不还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拾秋

  拾物者该不该接受报酬,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拾物者面对酬谢,受与不受,是检验道德品质的一块试金石。而现实中,给予相应的酬劳会对物品的归还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即便如此,拾物索酬也并不就是理所当然、非拿不可,尤其是不能过分索酬。依据相关法规,对于失物除了失主应支付保管费用之外,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相反,如果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其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拾金不昧”善举,需要法规和道德共同维护。——子瑜

  “摔坏也不给”,透视出“我捡的归我,想咋样咋样”的任性妄为。在一些人看来,路上捡拾的东西物就相当于“无主”物,谁捡到就归谁。这其实属于认知误区。捡拾物只是捡拾者意外得到了别人遗失的东西,其原有物品的归属不会随着时空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该案中捡到手机的中年妇女对捡到的手机,只是临时保管而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即使失主不愿支付其索要的“酬劳”,民事上她仍负有向手机失主返还手机的义务。至于协商无果就怒摔手机的行为,已明显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关规定及浙江省地区标准,视情节给予处罚和民事赔偿。——张玉胜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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