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无驾照 救人还是害人?

2018年05月22日 07:57   来源:北京晨报   

  日前,陕西榆林子洲县人民医院一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和一辆小型货车相撞,致使救护车上脑梗患者头部受伤。事后,竟发现救护车司机张某无证驾驶,其驾驶证几年前因毒驾被注销,这让家属质疑救护车到底是“救人”还是“害人”?(5月21日《华商报》)

  ●疑问

  涉事医院怎放心

  通过当地交警大队的事后调查,这位救护车驾驶员张某之前有B2车型驾驶证,不过由于其2011年被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提交过身体证明后就再没有提交过身体证明,驾驶证状态显示为注销。而子洲县人民医院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入职时提供了身份证和驾驶证,提供的驾驶证显示有效期为2020年。“我们也都知道张某一直开车,所以医院认为其符合驾驶资格。”

  或许涉事医院感到有点委屈,公安部门吊销其驾驶资格,并没有及时通报我们,那么我们怎么实时知道此人无证驾驶呢?不过作为驾驶救护车特种车辆的司机,不同于普通行业的驾驶员,每年都应当对其健康体检以及驾驶资格年审,涉事医院只要从2013年后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就能及时发现其无证驾驶,怎么可能让其长时间无证驾驶呢?

  其实这里还涉及信息共享,如果当初公安部门吊销其驾驶资格,各部门信息共享后,涉事医院就能及时知晓这样的变动情况,也就不会继续留用其驾驶救护车。由此涉事医院今后要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也希望这样的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尽快互联互通,不再各自为政,如此才能让无证驾驶现象销声匿迹。(杨玉明)

  ●建议

  尝试驾照签到制

  按说,急救中心在聘用救护车司机上,应该要求比较高。譬如,要有多少年驾龄,有多少公里的无责任事故以及能过关的驾驶技术。毕竟救护车是用来救人的,确保行车安全很重要。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子洲县人民医院聘用的这名救护车司机,若不是酿出这起交通事故,还不知他为无证驾驶隐瞒多久。事实上,他因毒驾已被吊销驾照多年,只是用人单位还蒙在鼓里罢了。仅从这一点来看,用人单位在把关救护车司机上是存在问题的,不让人质疑救护车到底“救人”还是“害人”那才叫怪。

  当然,针对该救护车司机在入职时提供了驾照这一说,笔者还是相信用人单位的。理由在于,招聘无证司机不是开玩笑,谁也不敢冒此风险。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一日验驾照就能确保日后永远有驾照?显然不是。应该看到,现在酒驾、毒驾不鲜见,一旦被查基本都被吊销驾照。如果被吊销驾照的司机为保工作隐瞒实情,无证驾驶就会坐实。由此可见,在新形势下,要想确保司机队伍纯洁性,确保用人单位不失职,实时检查他们资质不可缺。

  或许有人会说,司机被吊销驾照后隐瞒实情,即便出了事责任也是自担,用人单位用得着操这闲心,是不是多此一举?在笔者看来,断然不是这样子。首先,无证驾驶是法律不允许的,这就决定不管是没领到驾照的人,还是被吊销驾照的人,当开车上路时都会心虚和担心,既怕被交警当面查到,又怕酿出交通事故。囿于心虚和担心会导致精力不集中,这就注定会提升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其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多被判为负全责,且保险公司又往往不予理赔。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无证驾驶者无力承担赔偿,用人单位能跑得掉?到时认倒霉的还不是自己。

  鉴于以上认识,再考虑到救护车的特殊使命,以及安全行驶的重要性。笔者建议,为了吸取这一事故教训,所有急救中心对救护车司机,不妨都实行驾照签到制度。也就是说,为了杜绝救护车司机无证驾驶,各急救中心应安排专人对其驾照一日一检,确保救护车在合法行驶中运营。这样虽然会对用人单位带来麻烦,但放在对病人负责,对特殊使命负责上看,又是值得的。(王恩亮)

  ●观察

  警示管理有漏洞

  救护车驾驶员不仅无证驾驶,且是曾经的毒驾人员,真是让人细思恐极。如此天大的管理漏洞,怎能不叫患者惊呼:“我的命托付给了错误的你!”

  医院没有对驾驶证真假进行甄别的技术,所以似乎涉事医院不存在过错。然而,医院有保证患者急救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当患者将自己的生命健康托付给一个无证的毒驾人员时,安全早已打上了问号。因此,驾驶证是否作假,驾驶人员是否适合急救服务,医院还是应当较真一点。此事暴露了职员招聘管理中的漏洞,如果医院主动咨询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员验明正身,也就不会出现类似情况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而酒驾、醉驾和毒驾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在网约车、快递外卖等行业被终身禁止入职。同样,医疗急救也是一个特殊服务行业,事关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对驾驶人员的要求应当更高,更严格、苛刻都不为过。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缺乏对救护车驾驶人员的管理规定,容易造成驾驶人员聘用和管理上的随意性,给医疗急救留下隐患。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救护车驾驶人员管理规范,建立危险人员禁止入职的制度。同时,有必要建立驾驶人员联合聘用机制,可以由医疗单位提出推荐申请,交警部门进行审核录用,从源头上防止无证驾驶人员和危险人员蒙混过关。(范军)

  ●剖析

  信息共享机制缺失

  救护车作为急救工具,加上人民医院的公益属性,都意味着其从业者具有公共性,因而,救护车司机的入职门槛,除了要有符合驾驶条件的资格证书,还应对其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从业者职业操守的纯洁性。然而,一起车祸事件却引发了“救护车司机几年前毒驾被注销驾照”,开车救人的司机却是“无证驾驶的违法者”,医院对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明显存在疏漏之处。

  “无证驾驶”属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医院将为此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影响公众对其内部管理的严重质疑。显然,医院在入职审查时以经验和固势化的管理方式,而忽略了动态变化等客观因素,是导致“毒驾无证者”继续驾驶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是此次事件,估计该无证驾驶者还会继续开着救护车“治病救人”。救人者本身是“病人”,管理上的漏洞难辞其咎。当然,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救护车驾驶人员的毒驾和驾照被注销的记录,如何实现社会化共享共用,迅速被用人单位所知悉,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需求实现系统而有效的机制保障。

  从更大的层面看,此事件暴露出身份不实、信用记录缺失等体系问题,“人的管理”远未能达到安全与规范的要求。若有完备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诚信惩戒制度,违法犯罪者的信息能实现共享共用,继而达到定期审查与联合惩戒,那么类似于“无证驾驶”的现象,就会得到很好的杜绝,而“戴罪领饷”和“带病提拔”的问题,也能得到很好的预防。

  违法犯罪是最大的失信,毒驾被吊销驾证的无证驾驶者还能继续开救护车,暴露出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缺失,也为之后如何改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时下来看,一方面要打破信息壁垒与樊篱,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尤其是违法犯罪的信息,要做到第一时间上网,第一时间通报,第一时间送达;另一方面,要建立刚性的信息审查和使用制度,促成各信息使用单位和管理主体,做到常态化的收集、整理与使用,对工作疏忽和遗漏的行为,要给予必要的追责和问责,由此确保信息供得上、收得起和用得好,如此违法犯罪记录与诚信惩戒挂钩才能真正有效衔接。(唐伟)

  ●三言两语

  无证驾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既是对他人不负责,也是对自己不负责。

  ——李源

  按说对救护车司机的要求比一般司机的要求高,可是事实告诉我们,那些高要求并没有得到落实。

  ——黄伟诚

  医疗机构在招收驾驶员时一定要严格把关,本着对患者、对司机、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加大对驾驶员每年度的核验或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决不能也不应有出了事故才知道无证驾驶的怪事。

  ——李方向

  目前对救护车司机的要求,在法律法规上还处于空白地带,但法律法规对救护车司机的要求处于空白地带,不等于说医疗机构就可以没有任何作为。

  ——陈博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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