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歧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18年03月30日 07: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邓辉林

  这两天,盲人歌手周云蓬又火了。对于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个人新浪微博粉丝数达到58万的他来说,这种火其实没有必要,只不过是出于无奈。

  3月28日,周云蓬发微博称,他于3月26日在中国银行深圳沙河支行碰到堵心事——银行工作人员在四次询问他是不是“一点儿也看不见”之后,拒绝为其办理银行借记卡,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办理。3月27日,中国银行深圳沙河支行给周云蓬发去道歉信,在信中将问题归因于“我们自身专业能力的不足”。

  此事引起不少网友对相关银行的服务作出评价。对中国银行深圳沙河支行来说,毕竟的确存在“专业能力不足”的工作人员,因此,一些网友的负面评价对它来说并非冤枉。

  从银行的道歉信可以看出,银行一方认为银行应该为周云蓬办理借记卡,其员工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表态在“个人行为”和“银行规定”之间进行了清晰的切割,对于银行的整体形象是一种弥补。

  无论“不为盲人办借记卡”到底是不是员工个人行为,都的确是做错了。给盲人贴上“无民事行为能力”标签,与民法规定相悖,折射出对盲人的歧视。这种歧视的文件依据往往是不让被歧视者看到的,因此可谓“隐形歧视”,但它确实存在,而且时有发生。

  周云蓬的遭遇并非孤例。此前还有盲人因办银行卡被拒而挺身维权——2016年9月底,盲人石志刚在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办理信用卡时,被对方以存在视力障碍,“无法阅读风险提示”为由拒绝,随后石志刚将上述银行告上法庭。媒体曾报道,有银行工作人员称,为了避免盲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建议盲人办理信用卡。仅仅因为视力障碍,一些盲人就被银行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应当说,银行的顾虑不是空穴来风,但都是有法可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而中国银行业协会2012年就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要求“对可以签字的视力障碍客户提供签字框工具或相应服务措施,便于视力障碍客户签名。”只要把法律规定和协会要求落到实处,盲人无法阅读风险提示、不方便签字等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既然有法可解,却对残疾人的诉求坐视不理,把没有银行卡可用等不便之处留给他们,这实际上是一种冷漠和傲慢。

  因为残疾人有身体障碍,在银行卡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就认为其不适合办理银行卡,这是一种过度推理。按照这种推理逻辑,盲人看不见红绿灯,存在被车撞到的更大风险,那么盲人最好不要上街。说到底,这是对相关人士的不尊重与歧视,和法律规定的“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相悖。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本应通过更多无障碍设施来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但如果它以存在风险为由拒绝残疾人办理业务,就不会有动力去完善服务,而相关内部规定和做法就会涉嫌违法。这些源于隐形歧视、涉嫌违法的做法,能有什么堂而皇之的理由?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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