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上门鉴定应成“便民服务标配”

2018年03月23日 11:08   来源:南方网   李英锋

  2016年,江苏南京一位市民胡先生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之后一直瘫痪在床,失去了行动能力。由于家庭条件不好,治疗又花去了较大一笔费用,家人想为他办理病退。根据办理病退的流程,他需要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申请鉴定的过程中,他遇到了一个问题: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要本人亲自到指定的地点做鉴定。(3月22日《现代快报》)

  在生活中,有些人会因为非自己所能左右的原因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状态,进入死胡同,前后左右上下的路都被堵死了,要么困难解决不了,要么事情办不了,要么权益实现不了,只能在僵局中无奈、焦灼、碰壁。胡先生瘫痪在床,失去了行动能力,且身体虚弱,经不住折腾,如果家人自行把他送往鉴定机构,他容易着凉感冒或者受到其它伤害,而医院又以胡先生不是“危急病人”为由不提供救护车护送服务,鉴定机构则关闭了上门鉴定服务的大门,如此,胡先生就进入了一个劳动能力鉴定的死胡同。

  围成这一死胡同的主要是人为因素的“砖石”,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主要的“施工方”。胡先生在鉴定了劳动能力后,就可以办理病退,不仅不用再缴纳社保,还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治疗和生活就有了一定保障,可以减轻生活负担。显然,胡先生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求是一种权益实现需求,是一种民生需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态度坚决地拒绝提供上门鉴定服务,就给胡先生的民生添了堵。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诉求无小事。胡先生的情况不应该是个例,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不乏丧失行动能力或出行严重不便的人,这些人大都有上门鉴定的需求。高效、便民、减负是政务服务的宗旨,鉴定机构理应充分考量民众的难处,打开上门服务的通道,让上门鉴定成为“便民服务标配”,成为民众的可选项。实际上,2014年,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在介绍解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时曾强调,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南京以前也曾开通过专家上门通道。劳动能力上门鉴定既符合民意,符合“放管服”的要求,也有政策依据参照和实践经验基础,具有可行性。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规矩都是人定的,当规矩不符合实际,不符合民生需求,甚至屡屡给民众添堵时,就过时了,就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利益产生了矛盾,就得与时俱进,就得改。希望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类似的服务机构都该对胡先生鉴定遇困一事进行反思,建立完善上门鉴定服务的新规则,明确上门鉴定服务的标准,用服务的多体谅、多跑路、多付出换来民众的少跑路、少花钱、少折腾、少犯难。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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