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勾连了抽象的法治信仰与具象的法律制度,连接了国家秩序与社会民众,成为意义生产、协商与争夺的场域。
高楼林立的城市,各个大楼有不同的功能与风格,细细研究它们,会有不一样的发现。比如,法院大楼又有什么特色,它们又是如何体现自己的风格?
这是一个饶有趣味却鲜有人思考的问题。即便是现实生活中,走过、路过或进过法院大楼,也很少会有人注意到法院大楼的价值所在。因为在一般人眼里,大楼无非是司法活动开展的一个功能性建筑。通俗一点,它就是一个审判场所。
不过,一旦我们将法院大楼作为研究对象,还会发现大楼建筑同时承担着公共景观、法律符号乃至仪式性场所的角色,随时有可能被观看、阅读和体验。相应的,法院大楼构成了普通民众理解法律的日常资源,成为了法治常见的世俗化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大楼勾连了抽象的法治信仰与具象的法律制度,连接了国家秩序与社会民众,成为意义生产、协商与争夺的场域。
尽管在总体上要概括中国法院大楼的形象很困难,但却容易发现它们之间的共性特征,比如大楼的对称性结构、高高的罗马柱、长长的台阶、习惯采用大理石质料和冷色调的墙体,很多还在大楼外部(或进门大厅)安放狮子、獬豸或金属鼎。
这些构成,都是可以细究的对象。比如台阶,它的功用是作为一种拾阶而上的建筑存在。在法律文化学上,台阶却又着丰富深刻的内涵。在水平向度上,台阶充当了空间区隔的有效工具。它将法律空间和日常空间设置为两种需要加以区隔的存在,模拟出法律与日常生活之间的巨大区别。一旦我们逐步迈过台阶,日常生活的角色、规则、情感则必须相对应地转换成司法逻辑来考察、理解和判断。另一方面,台阶在垂直向度上构建出法院的等级感和权威性,塑造出一个居高临下的权力高地。它所唤起的,不是关于法律崇高的信念,而是一种敬畏法权的情感。
再比如罗马柱,许多法院喜欢用塔斯干柱式,一种源于“多立克式”而来的柱式。著名的雅典卫城帕提农神庙就是采用多立克柱式。相比之下,塔斯干柱式取消了凹槽,在样式上变短变粗,成为最简单、粗壮、稳重的柱式。在西方历史文化的语境中,塔斯干柱式代表了对男性力量的赞誉。这一点,很多人都不知晓,但多立克柱式表征出的简约、厚重、刚性和神圣却是能够明显感知到的。进一步来说,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可以视为对男性力量的某种模仿,突出阳刚、客观、独断、消除情感偏向的阳性主义逻辑。
当然,这只是从外观上对法院大楼的打量。就诉讼当事人来说,一旦走进法院,内心对大楼的感受恐怕又会不一样。
在《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一书中,作者认为,“人们经常认为法律犹如‘破坏框架’,因为它割裂了正常的关系、实践和认同”。的确,法院在多数时候是与日常生活平行的——它安静地矗立在生活之外,冷眼旁观而并不介入,只有在正常生活被打破且亟需法律调整时,我们才会走进法院。一旦法院“闯入”生活,就意味着正常的时空秩序被打乱——出于修补秩序的需要,它将暂时性地搁置日常程序,转而以“法律时间”重组“生活时间”,以“法律空间”替代“生活空间”。因此,除了部分特殊的职业人群外,在普通民众那里,法院更多是用来远离而非亲近的。
很多人也表示,自己最开始走进法院大楼,内心是紧张和焦虑,甚至是不知所措的。这既是司法审判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也是法院建筑威严庄重产生的压迫。于是,我们看到很多法院往往会在大楼的底层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中心,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选择底层的用意很明显,就是最大限度地拉近和当事人的距离,消除司法的神秘感和距离感。而另一个有意思的细节也值得关注,许多诉讼服务中心都采用了米黄大理石作为装修材料。虽然无法揣测这是不是巧合,但是米黄大理石传达出的色调温馨、平淡柔和、亲切细腻,却是能够给人足够温暖感的,这显然是建筑上的一种有意安排。
法院大楼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固定场所,推动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具有着重要的法治象征意义。因此,研究现有的一些法院大楼,进而思考法院未来应该盖什么样的大楼,是一个卓有价值的课题。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