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可悬空

2018年03月05日 12:06   来源:北京晨报   

  对网约工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厘清网约工的劳动性质,在劳动标准方面加快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同时,完善相关法规,规范用工形式,加强劳动监管,让网约工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我又不是他的员工,干吗跟他签劳动合同?”这是近两天记者网络约车时,问网约车司机“是否与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得到的如出一口的回复。网约工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员工?这个问题,击中了当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3月4日《工人日报》)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于网约工来说,其劳动权益保障却有着天壤之别。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如果网约工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然而,共享经济下活跃在各大平台的网约工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全职的、也有兼职的,有长期的、也有临时的,有忠于一家平台的、也有在多家平台注册的,他们的工作时长、服务频次、主要收入来源、对平台的依赖程度也各不一样,其中相当部分网约工不以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甚至像上述网约车司机那样排斥签劳动合同。这也成为一些平台规避自己责任的借口,加之也不可能长期固定用同一个人,这样,双方都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了。

  没有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可能随意被开除,无法获得赔偿金;超长时间加班,无法获得加班费;工作中受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同时,当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其申诉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互联网时代,生产、经营与服务组织方式的改变,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但不管怎么变化,网约工权益保障不可“悬空”。对网约工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厘清网约工的劳动性质,在劳动标准方面加快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同时,完善相关法规,规范用工形式,加强劳动监管,让网约工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平台也应完善用工办法,无论签订合作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须依法行事。网约工自身也需多一些维权意识,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要勇于维权、敢于维权。付彪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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