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看待“醉酒驾驶不予起诉”?

2017年12月04日 09:52   来源:武汉晚报   杨京

  近日据媒体报道,温州瑞安市醉驾男子张某在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该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事情虽小,却引发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让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以此作为醉酒驾驶不予起诉的条件,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网友的关注中,质疑的声音不少。报道中提到,张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到头来“不予起诉”,是不是有悖法律打击醉驾的初衷。更进一步说,将来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因此而逃脱处罚,让“醉驾入刑”最终落空?

  今年5月份,最高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提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通常意义上的“入刑”,指的是进入适用《刑法》衡量的范畴,而非必须“判刑”。具体到张某本人,首先是因为情节符合相关条件,比如归案后如实供述、危害不大、已经调解赔偿等等,这才具备通过公益服务换取“不予起诉”的资格。从做出这一决定的过程到最终结果,都是经过审慎考量的。

  惩戒、处罚自然是法律的功能之一,但这并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引导、纠偏,最终形成更好的社会风气。就此而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让嫌疑人参与公益服务,往往能取得比直接处罚更好的社会效果。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对此也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案例的出现并不代表法律法规出现了根本性变动,“喝酒不开车”依然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更不代表可以对醉驾抱有侥幸心理。更何况,从相对性的角度看,既然有“不予起诉”,自然也有“从重”。包括醉驾造成他人轻伤以上、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等等情形,不仅不得不起诉,而且都在“从重”的范畴之内。

  当然,在推行这样的实践时,也有很多细节需要把握。除了严格认定“不予起诉”的条件,防止有人钻空子,借此逃脱处罚之外,所参与公益服务是否保质保量、能否起到预期中的效果等因素,都需要严格的监督和全面的考量。唯有此,才能让“宽严相济”的初衷得到真正实现。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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