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起诉”的目的是治病救人

2017年07月04日 07:46   来源:武汉晚报   杨京

  最近,《武汉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秦雨工作室”负责人秦雨,收到了一封信件。来信人名叫阿典。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

  据报道,当年的阿典家庭贫困,又要给积劳成疾的父亲筹集医疗费,因而盗窃室友的笔记本变卖。经过调查,此事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断无可辩白之处。司法机关对此“网开一面”,是否不合常理?

  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可以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表面的“特殊待遇”背后,关键词仍然是“依法”。既然是依法办事,自然无损法律的权威,反而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所在。

  有句惯常的说法:“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并不能理解为法律可以被感情、舆论裹挟和扭曲,而是指法律不会超越和违反普遍的公众情感。一方面“法不容情”是铁律,另一方面,在法律框架以内,法律也应当体现出人性关怀的成分。

  阿典的经历就是如此。一板一眼地按照条文处理,当然不存在任何问题,也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但考虑到具体情况,由此而来的必然是一个年轻人乃至一个家庭命运的转折。有些时候,对当事人的惩罚本身仅仅是手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目的。检察机关的选择,正是体现了这样的取向。

  令人欣慰的是,阿典并未辜负这样的善意,他之后的人生选择,更让我们有理由期待某种善意的传递。这既是他个人努力的成果,也与检察机关的人性化作为分不开。这样的结果,其积极效应也比单纯地处罚层次更高强得多。

  当然,相对于照本宣科式的照搬,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意味着需要更周全的考虑,以及更为重要的责任。在“人性化”的同时,司法机关依然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情”与“法”的辩证统一,既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作用,也是为了维护法治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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