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大学生,无需大惊小怪

2017年07月03日 07:21   来源:红网   李玉莲

  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近年来,洪山检察院建立健全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决定是否作不予批准逮捕、酌定不起诉处理。(7月2日《武汉晚报》)

  阿典是小山村里的第一个大学生。为了凑齐父亲的医药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偷走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后被告发。洪山检察院在解阿典的家庭情况和犯罪原因后,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洪山检察院的做法,有人表示支持“这是法与情的完美诠释”,也有人提出质疑“设置不起诉大学生机制我认为不妥”。笔者认为,对于洪山检察院“法与情”结合的行为,我们没必要大惊小怪。

  在谈论法律时,我们往往将其与情理相对立,认为“法不容情”。事实上,法与情在法治中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法律是为巩固和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服务的,法理的背后必然是基本的伦理、常理、常情。司法执法部门在进行工作时,也必定会将情理列入考察范围。

  2009年邓玉娇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有罪免处”。2016年于欢目睹其母被追债人侮辱,使用一把水果刀乱捅,致追债人一死三伤。2017年6月,“于欢案”二审,山东高院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结合。因此洪山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当然,法理与情理也有不一致甚至相悖的时候。法理与情理虽相辅相成,但还是有不少差别。情理不似法理有具体的条规可以遵循,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况且“法律是陌生人之间的游戏,情理是熟人、亲人之间的处世准则”。比起法理,情理往往更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不公平现象出现。因此在进行法治工作时,司法执法人员要防止受情理道德绑架,坚定立场。

  所以,洪山检察院在给那些被逼铤而走险的大学生改正机会的同时,也要防止某些大学生以“穷”等原因为由,进行犯罪,企图逃过法律惩罚。

  法理和情理,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在追求法理时,不能忽略情理;在追求情理时,不能忽视法理。只有将情理法理相结合,才能带给公众一个“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社会。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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