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游学回扣”应重罚

2017年08月15日 15:42   来源:光明网   余明辉

  暑假过半,在夏令营市场上,短期海外游学夏令营十分火热。十余天的游学,价格动辄数万。学校为什么如此热衷于组织价格高昂的暑期游学?记者调查发现,市场上的游学机构与学校之间有一条潜在的利益链。组织这些项目,学校能从每个学生的花费上得到的提成通常在5%-7%之间,而带队老师获得免费出境的机会;而有的则是按差价提成,每位学生也有3、4000元,成为游学项目的一个潜规则。

  根据《2016年国际游学发展报告》显示,中国国际游学每年以20%以上速度增长,国际游学逐渐成为家长对孩子的刚性教育投资。由此可见,目前开展国际游学业务是一项热门产业。而确保合规健康发展,无疑是这一产业做强做大、让游学开展机构得利、让国内学生受益的必要基础。

  但遗憾的是,就现有信息看,一些学生的国际游学,却逐步演变成了一些学校和开展游学机构利益合谋、通同作弊共同额外获利,却让学生和家长利益受损的事。因为在相关学校乐此不疲的开展国际游学组织、介绍等面前,难免没有为难、强迫的成分,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学校介绍组织的国际游学报价,往往要比社会的高出很多,而这多出的部分被一些专门开展国际游学的机构作为回扣、返点等给予相关学校。这很容易让人想到,与几年前不少基层学校热衷代或帮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从而收取获好处费一样,都是利益驱使的恶果之一。

  问题是,就现有政策来看,在教育部、物价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整治下,学校代收保险费从而牟利等行为已经被明确禁止,但关于学校组织国际游学等新的不当谋利行为,却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也是一些学校大张旗鼓、肆无忌惮组织国际游学,进而获利的一个根源。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按单位受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在一些学校实施“国际游学回扣”的过程中,虽然组织国际游学不一定是明确强制,但显然也利用了学校的影响力和组织便利,借机提高收费等损害了学生利益,为相关开展国际游学的机构提供了便利,谋取了不当利益,收受了回扣或返利,而且数额相对一般都很巨大(超过10万的立案点),符合单位受贿罪要件,应予惩罚。同时,有受贿就有行贿,在对受贿的相关学校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也要考虑对具有较严重行贿行为的国际游学机构进行处理。

  此外,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也要世易时移,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再出台新的规定,将国际游学等明确为学校禁止的行为。只有行规明确、法制打击有力,诸如“国际游学回扣”这样的利用学校优势,合谋损害学生利益的恶劣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清除和遏制。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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