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游学搞回扣 应按行受贿论处

2017年08月15日 07:2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打假游人” 是治病的“啄木鸟”

  □尹卫国

  报载,不久前,游客武善保参加沈阳光辉旅行社组织的“营口温泉一日游”。与其他游客似乎不同,一路上,他不停地与大巴司机和导游聊天,询问有无营运执照、导游证等,拿到合同和行程单后又仔细翻阅条款。旅行结束,他立即投诉市旅游局,找出旅行社三条违规行为,最后旅行社不得不忍痛“割肉”赔偿其2200元。

  据悉,这种“打假游人”在沈阳旅游市场已悄然出现。他们以旅客身份收集和拍照旅行社违规证据,然后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获取赔偿,沈阳多家旅行社已将33名“打假游人”列入接待“黑名单”,联手拒绝他们报名旅游。旅行社认为,他们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恶意诈骗。广大游客则为其点赞,认为“打假游人”的作法实际是帮助游客维权,是对旅行社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反制。

  应该说,“打假游人”是给旅游市场治病的“啄木鸟”。近年国内旅游持续火爆,少数地方旅游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旅行社侵害消费者权益,而许多游客主动维权意识不足,对侵权行为大都忍气吞声,同时也缺乏维权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及专业知识。熟悉旅游法律法规且善于收集证据的“打假游人”的存在,显然就成为旅行社违法侵权的“克星”,不能不让旅行社有所畏惧,小心提防,实际起到了敦促旅行社守法守规、规规矩矩经营的作用。

  “打假游人”类似于在商场“知假买假”,主观目的是为获得赔偿,似乎有点“利益作祟”,但客观上有利于净化旅游市场风气,维护市场法规、制度与秩序,通过“捉虫”治病让旅游市场更健康、更守法。旅行社痛恨、害怕“打假游人”,说明自身有鬼、不干净,如果旅行社严格遵法守规经营,无把柄可抓,无空隙可钻,“打假游人”不就“失业”、赚不到钱了吗?

  从法律层面讲,“打假游人”的存在不违法,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调查取证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与欺骗,就应受到法律保护。相反,旅行社乱设接待“黑名单”则属非法,涉嫌旅游歧视,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国际游学搞回扣 应按行受贿论处

  □鞠实

  暑假,短期海外游学夏令营十分火热。十余天的游学,价格动辄数万。学校为什么如此热衷于组织价格高昂的暑期游学?记者调查发现,市场上的游学机构与学校之间有一条潜在的利益链。一些游学机构坦言,组织这些项目,学校能从每个学生的花费上得到的提成通常在5%-7%之间,而带队老师获得免费出境的机会。

  根据《2016年国际游学发展报告》显示,中国国际游学每年以20%以上速度增长,国际游学逐渐成为家长对孩子的刚性教育投资。国际游学业务是一项热门的朝阳产业,而确保合规健康发展,无疑是这一产业做强做大、让游学开展机构得利、让国内学生受益的必要基础。

  就现有政策来看,在教育部、物价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整治下,学校代收保险费从而牟利等行为已经被明确禁止,但关于学校组织游学其他不当谋利行为,教育部、物价部门等却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是不是说一些学校的国际游学回扣,就是合理合规合法和没有办法治理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按单位受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一些学校实施“国际游学回扣”的过程中,利用了学校的影响力和组织便利等,为国际游学机构提供了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又收受了回扣或返利,而且数额相对一般都很巨大(超过10万元的立案点),符合单位受贿罪要件。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也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再出台新的规定,将国际游学等明确为学校禁止的行为。只有行规明确、法律制裁有力,利用学校优势合谋损害学生利益的恶劣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清除和遏制。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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