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游泳课溺亡追问责任亦需理性(图)

2017年06月21日 15:38   来源:南方网   木须虫

  6月16日,中国药科大学学生丁梦佳在学校进行游泳考试时溺水身亡,6月19日,该消息被爆出后,引起网友多方关注。网上更有传言称,当丁梦佳溺水后,在场老师无一救援,因此才造成她最终丧命。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上了中国药科大学,也对该校宣传部陈部长进行了专访,陈部长表示,网络上关于“不救援”的说法是谣言,“我们第一时间就行了抢救。”(6月20日《重庆晨报》)

  女大学生游泳池考试溺亡,的确令人惋惜。除此之外,“游泳池”“考试”溺亡,超出了人们的常识之外,也令人关注。客观来看,游泳池的水并不深,成人区通常只有1.4米的样子,而且考试也会制定有应急预案,安排有救生措施,按理说不容易发生溺亡。

  不过,不容易不等于绝对不会发生,只是概率更低,不排除一些偶发因素,如突发疾病、抽筋等诱发溺水,这与一些体育课发生猝死如出一辙。至于溺水的救生效率,也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发现的及时性、施救的专业性,判断溺水是根据发生溺水现象,但事实溺水时因个案而异可能造成影响判断的许多假象,导致施救与发生后果之间存在里头,错过最佳的救生时机。换言之,这与医生急救是一个道理,急救行为不必然保证急救的效果。因此,判断校方对待女大学生溺亡责任,首先在于他们有没有采取具体施救的行动,其次才是施救措施是否恰当,而不是最终的后果,更不是道德上理所当然的义务。

  无论基于常理,还是报道所证实的一些信息来看,女大学生溺亡应是一起意外,最急需回应的是溺亡的原因以及施救措施是否得当,毫无疑问,这必须是建立在第三方公正调查的基础上,无法单凭学校或家属的一方面之辞来判断。家属失去孩子情绪过激可以理解,但之于舆论“不救援”、“漠视生命”的论调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试问如此结论的依据在哪里?

  就尊重生命而言,个案的确是一个教训,包括游泳课安全防范的细致程度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程度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而它酝变成为一起公共网络舆情事件,也反映了时下两种极端的社会心理。一是人死为大的心理,后果取代了责任认定的界线,也模糊了权益主张的底线,利用所谓弱势和社会同情的心理,挟迫公共机构承担超出法定责任之外的责任,使得诸如安全管理责任变成了安全包办的责任,而管理对象的意外风险变成了管理职责者个人的风险,这并不是社会之幸,如教育方面像校外活动、有强度的体育课等,正在人为逐出教育的内容清单。二是习惯性质疑心理,凡官必腐、凡公必不作为、凡调查必失实等等,诚然这里面有公共管理部门社会公信力欠缺的原因,但更多的恐怕还是人云亦云、借机发泄的冲动,然而积蓄则是非理性的心理阴暗。女大学生溺亡追问责任亦需理性。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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