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户外探险需明确驴友责任

2017年06月02日 07:30   来源:法制日报   □ 侯 坤

  在明确违规驴友遇险救援的经济责任时,也应尊重和妥善保护其求助意愿及受救助权利,使每一位驴友都能受到旅游救援机制的有效保护

  6月1日起,修订后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旅游组织者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活动,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相应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安徽省旅游局表示,并不是全部救援费用都要被救者支付,而是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6月1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户外探险式旅游日渐风靡,给广大旅游者带来了有别于常规旅游方式的、新鲜刺激的旅游体验。然而,由于其中一部分驴友无视安全警示,屡屡违规踏足禁入区域并遇险,使这一新兴的旅游方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而违规遇险驴友究竟应不应当承担相应救援费用,则是各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此次,安徽出台新规规定驴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首次明确了违规驴友的个人责任,为违规旅游遇险情形中的各方责任划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据。

  那么,制定驴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规定的初衷何在呢?显然是为了抑制驴友们违规探险的冲动,从而倒逼驴友们在旅游中遵守规则,最终减少探险事故的发生,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更好地保障驴友们的生命安全。换言之,驴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就好似一柄悬顶之剑,时刻提醒广大驴友,违规旅游不但要承担个人人身安全风险,还要负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明确足以有效警示部分任性驴友。

  不过,对于这一新规,也有担忧与质疑之声。驴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会不会压抑驴友们的求助意愿、动摇驴友们的求助决心,并因此造成违规遇险伤害结果的扩大化呢?不得不说,这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所以,新规在发挥了警示作用的同时,还应注重对驴友受救助权的维护保障。根据我国旅游法第12条之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如果新规导致驴友们遇险后不敢或不愿求助,无疑是对其受救助权的损害,恐有矫枉过正之嫌。对此,新规在保护驴友的求助意愿、维护违规驴友正当权益等方面,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细化。

  另外,考虑到旅游遇险救援费用支出往往数额较大,违规驴友应担负的费用划分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既不能不疼不痒,也不能一味重罚。如前所述,驴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规定的最终目的,还是减少旅游安全事故并保障驴友的人身生命安全,而合理划分违规驴友的费用承担份额,将有效避免遇险驴友出于经济因素考量而放弃求助机会的现象出现,从而使旅游救援能够及时准确。

  总之,规范户外探险需明确驴友责任。通过建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制度,能够倒逼驴友在户外旅游过程中遵守规矩,但在明确违规驴友遇险救援的经济责任时,也应尊重和妥善保护其求助意愿及受救助权利,使每一位驴友都能受到旅游救援机制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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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归政府救援本义

  政府具有救援责任和义务,但不等于所有的救援费用都应由政府买单,不等于任性驴友毫无责任。应该算好“两本账”:政府依法承担救援责任,公民依法承担违规责任。只有套上法律责任的“紧箍咒”,真正“触痛”任性驴友,才能有效提升其户外运动的规则意识、旅游安全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才能回归政府救援本义。

  江苏 符向军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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