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近日晒出首批40961项“最多跑一次”项目清单。今后,清单内的事项,只要材料齐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最多跑一次”。这份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最多跑一次”项目清单,包括省直单位516项,中央直属部门在浙单位234项;设区市本级平均674项,县(市、区)平均364项。(3月1日《中国青年报》)
“最多跑一次”,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能够通过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解决的事,就不要求民众再跑了;而即便网上暂时办不了的事,民众跑一趟也就能够全部解决,也就是说,以往同时牵涉到不同部门的手续,现在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就能得到一站式解决,而不需要再分别去跑多个部门。这样的要求,显然是地方对简政放权的最好回应。
可在现实角度,“最多跑一次”与其说是板上钉钉的制度要求,不若说只能是无限逼近的理想状态。比如说,“最多跑一次”不仅是对政府单位的简政放权有要求,对于办事民众和企业同样有条件,最起码的是要在“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但要备齐申请材料,可能本身又牵涉到奔波。一是,各种各样的申请材料若繁多的话,办事者恐怕很难“跑一次”就能完成;二是,办什么事要对应什么材料,若缺乏有效、明确的告知,甚至不同的地方还有不同的标准,“跑一次”显然就成了奢望。于此背景下,还真不能低估“最多跑一次”的现实阻力。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落实中还有必要防止出现将“最多跑一次”,狭隘理解和执行为“必须跑一次”。比如,有些事项可能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就完全能够解决,或身在异地,找人代办也可以完成,而不需要办事者亲自跑一趟。这种情形下,若办事机构搬出“最多跑一次”的说辞,要求办事者“必须跑一次”,显然就违背了这项要求的初衷,变成另一种刁难。但字面理解,似乎又未违规,那么如此一来又该如何判定办事机构的要求是否合理?除此之外,既然允许“最多跑一次”,还要避免一些部门就此降低在公共服务信息化或网络办事平台建设等方面继续改进的动力。
“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近年来不少地方推出的“马上就办办公室”。从后者执行中的反馈看,大多都是“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干脆就是“有名无实”,变成了一个噱头。尽管两者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别,但在一定程度上,都表现出一种模糊化的理想要求,初衷当然是好的,可正因为太过理想,忽视了客观条件和有效的考核标准,而导致执行中更容易被扭曲和钻空子。就此来说,提出“最多跑一次”固然展示了地方政府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上的决心与愿望,但在执行上,依然需要做好足够的应对准备,并加以及时的修正。
民众或企业到政府机构办事,本身并无绝对的“跑几次”的量化标准。只要能够尽量减少“人”的不便,排除人为的刁难,做到能够通过信息流通解决的,就不要求“人”去跑,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让信息多跑,让人少跑”,就值得肯定。而要实现这一点,有没有“最多跑一次”的硬性标准,其实并不重要,关键还是在于是否让办事者切实感受到了公共服务的人性化与便利。(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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