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审议 私权保护升级

2016年12月20日 08:23   来源:中国网   李晓亮

  中国缺少一部《民法典》。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关涉每个人的权利保障。当年作为民法典一部分的《物权法》施行,之所以被各方寄予厚望,因为它激活了人们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产保护的社会想象。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孟德斯鸠名言,影响深远,就因它表达了民法的核心要义。权利法定,私权保护,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民法典,乃“万法之母”。一步到位,可能还需时日,但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三审,表明我们离这个目标,又跨出一大步。

  这也意味着已施行三十年的《民法通则》,或将完成历史使命,寿终正寝。看似一字之差,实则意义不凡。总则不是通则的小修小补,小打小闹般补丁升级,而是业界讨论多年的不管是“两步走”还是“三步走”的《民法典》编纂的实质性重大进程。

  私权保护,权利关怀的立法走向,需要我们重申关于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法治理念精神,以及“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现代民法原则。只有类似“个人本位、权利优先、主体平等”相关权利理念深入人心,化为骨血,民法总则的践行,此后民法典的编纂出台等,才会更为顺畅。

  所以,从半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起,举国关注。二审,再到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舆论对此注意力,一直不曾有偏移,随时跟进最新动向。业界意见也在这一过程中,消化吸收,调整纠偏。三审稿就新增一些规定,比如“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所以草案三审稿还充实了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草案第117条增加:“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根据近年最新现实热点,在网络时代新的民意痛点上着力,补充以往的立法空白,比如针对网购差评,卖家用“呼死你”软件频繁骚扰买家的现象,草案特别提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临时出售闲置物品的商业属性界定、物流快递禁运罚单、电商故意售假的惩处等,在你能想到的生活方方面面,草案都给出了相应法律依据。

  如果说这些只是网购、经营等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保障,好像感觉还隔着一层。那么“故意犯罪、血亲也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监护权保护,则是针对个体人身权利的人道主义权利关怀,直指根本的。此前,关于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的确权已经表明了立法走向,现在“在对未成年人有性侵害、严重虐待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不能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则更进一步。

  总则虽还是三审草案,但透过诸如此类的具体法条,纵横勾连,就可编织出以自由、安全、平等为基本立法价值,彰显私法自治、私权保护立法精神的未来民法典的雏形。清晰而立体的对个人权利最大保护的民法的精神,呼之欲出。我们可以抱持乐观预期,草案通过,则未来民法典更为可期。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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