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聂树斌案突破国家赔偿局限

2016年12月15日 07:13   来源:京华时报   傅达林

  我们关注聂案的国家赔偿数额,除了个案意义上的正义救赎之外,还需关注现行的国家赔偿标准短板,以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进步。

  改判无罪12天后,聂树斌案舆情进入“赔偿季”。12月14日,聂树斌家属向河北省高院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金额1391.9156万元,并申请赔偿聂树斌父母至去世时止的生活费。目前,河北省高院已立案受理,国家赔偿最终结果如何,再度引发舆论的围观与讨论。

  在受害人家属申请的国家赔偿项目中,最引人瞩目也是弹性最大的莫过于1200万的精神赔偿。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该案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其他诸如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等,也都不存在多大的议价空间。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只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如果严格按照这一最高限额,聂树斌案的精神损害赔偿将非常有限,数额可能不超过50万。很明显,这不仅与受害人家属的要求差距过大,也与公众的期待相去甚远。

  以聂案的跨度时间之长、造成损害之重、申诉再审之艰、社会影响之大,其国家赔偿数额都应当刷新国家赔偿纪录。一般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应与错案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相称,而错案性质越严重,持续时间越长,纠错过程越曲折,影响范围越广,对受害人或其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越大。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不少法律界人士推测该案或可开辟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河。

  近年来,随着国家平冤纠错力度加大,国家赔偿金额不断攀升,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水涨船高”,从浙江叔侄案的45万到钱仁风案的50万,再到内蒙古呼格案的100万,司法解释所确立的限额也被打破。相比而言,聂树斌案与呼格案相似且损害后果更甚,以此推断,聂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少在100万以上。但即便突破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参照其他案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立一个折中的标准,可能也不足以完全弥补聂案所损耗的正义与民心。

  以法治保障人权的标准衡量,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国家赔偿标准仍有待提升。由于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等项目上采取“日平均工资”标准,且作出了不超过20年的限制,一些重大冤假错案中这些项目的国家赔偿金额偏低,使得受害人或其家属不得不从精神赔偿上寻求议价空间,之前政府部门以补偿补助等名目给予的抚慰也转移到精神抚慰金上。可见,我们关注聂案的国家赔偿数额,除了个案意义上的正义救赎之外,还需关注现行的国家赔偿标准短板,以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进步。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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