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就是违法,再特别的身份,再特别的理由,都不能游离于法律之上。执法者“不服法”,可以看作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来的,是一道让人不安的特权寒光。
警察被警察执法,“大水冲了龙王庙”?非也。据报道,11月28日,甘肃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一民警驾驶一辆套牌车在陕西宝鸡被交警查扣。事发第二天,甘肃几名民警大闹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中队,宣称是“为了办案方便才悬挂‘陕V’牌照”。记者电话采访崆峒公安分局一朱姓局长时,却遭到对方威胁恐吓。昨天,平凉市公安局官微发布消息称,该局已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纪检、督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对事件展开调查。
不可否认,在一些公安部门的执法办案过程中,为了不被违法犯罪分子发现,确有“化装易容”、伪装车牌的客观需要。如果交警部门故意“揪”住不放,则有错漏或放纵犯罪分子、影响办案的可能。问题在于,具体到此事,这项“执法”到底妥不妥当,接受“执法”的一方,态度究竟合不合适。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执法办案需要”固然是一个正当的“免罚”理由,但前提条件必须是,要有真实可信的证明,而不能挂在嘴上当“通行证”。
从报道情况看,在交警部门的查扣执法中,有关办案人员只是作“口头回应”,并未当场拿出悬挂套牌系办案之需的“官方证明”;即便事后去“接受处理”,也没有补充提供。既然没有证明,就无法辨别真伪,只能认定是“违法在先”,宝鸡交警当然可以依法查扣。
而且,从查扣过程看,当地交警也是遵照执法程序,进行布点设卡,并没有故意针对“办案一方”,也没有什么出格之处。而且,鉴于在办案期间,当地交警还允许办案警察在执行完公务后,再来接受处理。由此观之,宝鸡交警的执法过程,于法于情于理,恐怕都没有不妥。
反观“办案方”,却形成了鲜明对照,“进来后却气势汹汹,在办公区域大吵大闹,没有一点虚心接受处罚的意思”,“如果不是西宝高交中队保持了克制与冷静,很有可能发生冲突事件”。从媒体提供的采访录音看,朱姓局长还有“吓唬记者”的表现。如此看来,他们对于异地被“执法”是不够合作的,至少没有把自己当成“被执法者”。
违法就是违法,再特别的身份,再特别的理由,都不能游离于法律之上。况且,作为执法者,理应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带头遵法守法服法。这种执法者“不服法”的强硬态度,可以看作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来的,是一道让人不安的特权寒光。但愿当地公安局能够深入严肃调查,给社会和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