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理应破除“视执法数量为绩效”的“竞赛式”考评,切实将交通秩序的好坏和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执法工作的重要标尺
近日,河南南阳两名交警因抢开罚单而起争执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争执中出现“完成执法任务”“如果开不来罚单回去就要挨骂”等话语,引发了是否存在“罚款任务”的广泛质疑。
对此南阳交警一负责人解释说,从未摊派过罚款任务,而称“这是一种绩效考评,竞赛式的,以分值计算。比如处罚一个酒驾记多少分、中队记多少分等。”但公众仍不禁要问:此种“竞赛式”考评机制,与群众广泛质疑的“罚款任务”又有多大区别;此外,此种机制又是否合理合法?
对该交警负责人的解释,仍有人质疑“罚款任务”和“绩效考评”内容实则一致,所谓“绩效考评”只是用以平息舆论质疑的说辞。事实上,即便没有明确的“罚款任务”,此种“竞赛式”考评也无异于变相的“罚款任务”。
如果依据此种考评机制,则意味着当地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执行的扣分和罚款越多,在绩效考核中就越能名列前茅,这势必会“激励”交警们在执法“竞赛”中多扣分多罚款,从而多挣分值来提升绩效,因此发生“抢开罚单”的情形也就不奇怪了。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执法者将处罚数量与绩效高低相挂钩,则难免将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同样易诱发“执法经济”的弊病,不仅暗藏着执法权被滥用的风险,甚至可能滋生腐败等权力寻租乱象,最终损害执法公信力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其实对“罚款任务”及其变相形式,法律早已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如此看来,无论是否存在明确的“执法任务”摊派,此种“竞赛式”执法绩效考评机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作为一种管理和激励的机制,绩效考评在交警部门执法工作中被推行,本不必苛责。但如何发挥考评对执法工作的激励和优化作用,关键是要以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政绩观为指引。执法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执法者应始终恪守执法为民的法治原则,绝不能公器私用、为己牟利。
此外还应明确,交通执法本身只是工具而非目的、更不是政绩,执法的目的在于警示和教育公众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安全,而通过有效执法最终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才是真正的政绩。
因此,交通执法理应破除“视执法数量为绩效”的考评方式,切实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并将交通秩序的好坏和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执法工作的重要标尺。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