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20日开始,河南省开展“河南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在为期一个月的活动中,河南省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个人交通违法信息将被抄告至所属单位。有律师表示,此举有悖依法行政要求。(11月23日《新京报》)
据《河南日报》的消息显示,河南此次活动将重点整治行人过街穿越隔离设施、出行做“低头族”、行人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过街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右转不让行人、不有序停放、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超员超载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在当前的交通违法中较为常见,不仅给个人带来较大危险,也给正常的交通秩序埋下隐患,必须强化治理。
我相信“河南文明交通安全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很多“出发点是好的”的举措,却很容易引发争议甚至是质疑。我同意律师的看法,此举确实有悖依法行政要求。现行交通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其中并无“抄告单位”的规定。很显然,这涉嫌法无授权的地方“土政策”,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所谓“抄告单位”,跟以前较为流行的“宣判大会”有几分相似,用意无非是对涉事人员进行曝光示众,羞臊羞煞他们的面皮、让他们丢丢人,进而对违规违法生出更多的恐惧感。其本质,还是试图通过道德和舆论的压力来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发展到现在,“示众式”的做法应该被淘汰,代之以真正的法治。交通违法该如何处置、处罚,交通法规早有规定,警方只须严格执法就行了,又何须对个人实施额外的“羞辱”?
近年来,为了减少交通违法现象,不少地方都出台过类似举措,比如闯红灯罚站岗等等。虽然这些举措有一定效果,但并不值得提倡。在法治社会里,不管做什么事情(特别是政府部门推出的管理举措),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相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动辄便“脑袋一拍、措施出台”的做法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更大,严重者甚至会损害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严格执法不需要“示众式”抄告,类似的人治思维理当摒弃。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