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一元钱买房”是对社会诚信的坚守(图)

2016年11月25日 13:55   来源:东方网   苑广阔

  1元钱就能买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住房?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金某某依据合同约定以1元钱从当地房地产开放商那里赢得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11月24日《城市晚报》)

  消费者仅仅花费了一元钱,就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得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这样的好事显然并不多见。而对当事开发商而言,这显然是一笔亏本买卖,开始时也是百般拖延,不想顺利交房,而通过当地法院的审理、调解,才最终把房屋钥匙交给了消费者。

  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很简单,开发商为了宣传营销,推出了“一套房=一元钱”的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缴纳了订金,就可以参与抽奖,一旦抽到特等奖,就可以以一元钱的价格买到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子。而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恰恰成了这一营销活动的幸运儿。事后开发商却反悔了,以房屋价值和一元钱之间差距太大,消费者属于不当得利,属于不公平交易为由,不愿意履行之前做出的承诺。

  但是很显然,这样的理由不管是从情理还是从法律层面来讲,都不成立。从情理上来说,“一套房=一元钱”的营销活动是开发商自己推出的,规则也是自己制定的,那么有消费者抽得了特等奖,开发商自然就应该按照规则兑现承诺。从法理上来讲,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按协议书约定的购房款向被告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以1元钱购买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其差价的性质应当属于被告为提高销售率而做出的广告宣传,被告因该广告宣传效亦取得了商业利益,被告的有奖销售目的亦得以实现,所以双方的协议真实有效,应该依法执行。

  当地法院依法作出的这一判决,不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诚信意识,体现了法律层面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坚守与支持。当地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其中显然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事后“不认账”的行为,不但表明其诚信意识的严重缺乏,尤其是在其先前的营销活动中特意注明“拒绝虚假”,结果事后却违反承诺,说明在其眼里“诚信”只是一个吸引消费者的道具,他们并没有真正当回事。只不过,他们这次碰上了较真的消费者,也遇到了视社会诚信为珍宝的法律而已。

  通过“一元钱买了一套房”这件事,也给我们所有人提了一个醒:不管是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应该坚守诚信原则,做到言必行,行必诺,肆意违反社会诚信的行为,不但违背社会道德与法律,同时也有损自身形象和信誉,完全就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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