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电话推销应明确平台责任

2016年11月21日 07:36   来源:成都晚报   堂吉伟德

  根据近日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将被禁止。(11月20日《新华网》)

  未经消费者同意而随意打推销电话、发垃圾信息,可望“有法可依”了。不过,从经验来看,推销电话、垃圾短信、广告邮件等骚扰信息干扰人们的日常生活,业已常态化并成为顽疾。若不能明确第三方责任,尤其是营运商的责任,那么最终落实的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

  从技术讲,禁止随意电话推荐或者垃圾短信并不困难,前端的控制与过滤,都可以起到预防与遏制的作用。不过,若是其间有了利益的因素,那么原本的把关者,就可能成为助纣为虐的牟利者。据调查,超过三分之二的垃圾短信其实都是三大电信运营商自己发送的,为了自己的利益最终成为了垃圾短信最大的推手。

  这显得立法、执法方面的跟进更为滞后。事实上,营运商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利益,不过却未能受到相应的处罚——既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让其付出代价;也没有惩罚性赔偿,给予权利受损者应有的补偿。往往只是简单的自查自纠、不痛不痒“自罚三杯”,毫无威慑力与惩戒性,知法犯法的行为依然以潜规则的方式存在。

  业内专家认为,条例中的“禁止条款”作为系统化工程,要做到对公众权利的保护,需要多管齐下。在这其间,如何让营运商真正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做好平台本身的把控,是当前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不妨学习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管控模式,即让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得到体现与落实。一是从法律上强调营运商的第三方责任,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明确下来。二要实现责任的连带,甚至确保侵权赔偿的优先性。同时按照举证倒置的原则,只有平台方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责任,并对骚扰信息进行了过滤与干预,才能让其免责,否则就应当进行先行赔偿,再按照环节追溯的机制进行索赔。三要承担过错所附带的代价与风险,其间既有行政性惩罚,也有赔偿性支出。只有让法律后果和成本大于收益,谋求“不义之财”者才会基于对后果的敬畏,而对权利保持必要的尊重。(堂吉伟德 职员)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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