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网游消费何时设限?

2016年11月02日 09:58   来源:东方网   吕好玫

  报载,11岁男孩,不到3天时间里,偷发微信红包近万元买手游装备。昨日,此事再添新进展。11岁男孩的家长吴女士表示要起诉游戏企业。也有律师表示,这样的事情每个人都应尽一份社会责任,提出愿意免费代理。(11月1日的《华商报》)

  11岁娃买近万元游戏装备,花掉父母卖菜的辛苦钱,真让人心痛。发生这种意想不到的事情,虽然有家长监管不够和麻痹大意的原因,但也告诉人们,关键是如何防范网游通过儿童之手吞噬家长的血汗钱。这就需要对游戏运营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能任其随心所欲,要严禁儿童擅自购买游戏道具,唯此,才能防患于未然。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下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今,该男孩花近万元买游戏装备,其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按照法律规定,家长可以要求退货或变更儿童无知消费行为;作为商家,也应该本着以人为善的原则,考虑到该男孩的家庭实际情况,退还部分消费款。毕竟,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特别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且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可见,卖给该男孩游戏装备的网络公司涉嫌违法。何况,游戏运营商作为社会一员,有责任和义务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呵护他们健康消费、健康成长。

  事实上,11岁娃买近万元游戏装备的事情并非个案,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现象。比如,贵阳市民贺永春把手机给14岁的儿子青青(化名)用了一个月后,儿子通过120余笔交易,购买了3款手机游戏的道具,花费13万多元等。游戏运营商这样通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吸家长的血汗钱,即使不违法,也是不道德的行为。这就像一个成年人骗3岁小孩的钱一样,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行为与网络骗子和手机骗子无异,理应强化监管、打击。比如,除敦促网络游戏商遵纪守法以外,还应该对网络游戏实行分级管理;对网络游戏个体消费实行每次消费限额控制和月内总额控制;并建立网络游戏个体消费反馈家长监管制度,让家长监管儿童网络游戏消费,从而杜绝游戏运营商通过儿童网游消费吸家长的“血”,导致家庭不和谐与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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