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遭网传,需要打上法律马赛克

2016年10月26日 15:06   来源:千龙网   张全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谢先生没有想到,因为一封“投诉举报函” 遭网络疯传,一夜之间他成了火遍网络的焦点人物。由于投诉举报函落款处他的姓名、电话等身份信息,被在网上公开的当晚,几个小时内他收到了七八个陌生号码发来的嘲笑短信,一些网友加他的QQ要和他讨论举报的事。(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

  通过邮局寄往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这封举报信,缘何会出现在网上,至今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能够看到举报信的人,才有条件把它发到网上去。谁有可能看到这封举报信,具备“作案”条件,这个范围并不难圈定。问题在于,没人把它当作大案要案,就成了一个被踢的皮球。

  由于谢先生收到了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可以确认,这封投诉举报函不仅送达,而且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肯定拆开了。按照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举报人的信息是要严格保密的,从法律角度是绝对不允许泄露的。但仅凭这一事实,还不能断定就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所为。因为,这封举报信在送达之前,是否已经被拍照传网,并没有排除。从写信者本人,到邮寄、接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发生泄露的可能。

  其实,按现在的技术手段,追查是谁把这封举报信首发网上的,用哪个端点发的,并不难做到,问题在于,都没有把它当作多大一个事,都懒得找此麻烦。

  纪委监察部门表示,如果涉及泄露公民隐私,应该通过法律维权,这不属于纪委监察部门的职能范畴。南宁市明秀派出所说,涉及国家机密的泄露和黄赌毒内容的网上传播我们才受理,这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虽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但只有隐私的泄露产生了使受害者不堪其扰自寻短见或者有人借此上门骚扰,甚至对受害者使用了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公安机关才会受理。言下之意,这是个小事,不值得管。

  据报道称,目前只有法院才能彻底解决这个事。笔者以为,即便上法院起,最终会有一个什么处理结果,怕是也不容乐观。因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滞后,目前没有过硬的保护措施和管控制度。

  我国虽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和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这些法律法规零散、抽象,在现实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刑法》第253条规定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只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谋利行为,并不包括向社会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擅自披露个人信息的现象,作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以及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定,由于“漏洞”造成的信息外泄谁来负责,都缺乏权威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明显力道不足。打好法律的补丁,才是保障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基础。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凡因业务开展需要而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都应该依法建立专门的信息保护系统和信息使用审核机制。对单位及公职人员涉嫌非法外传或买卖个人信息的,应加大依法追究力度,以维护国家机构的公信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公安部门,也应该成立专门的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管辖部门,受理有关公民报案诉请,开展正常的防范治理,从而实现打击涉嫌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常态化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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