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即时失效,仍需完善用证规则

2016年10月08日 14:45   来源:南方网   卞广春

  公安部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并于近日上线试运行。该信息系统具备数据实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功能,通过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联网核查,实现所有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即时失效,无法在社会上继续使用。该系统将在银行试点后提供社会各用证部门,与现有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核查。(10月7日《北京晨报》)

  居民因身份证丢失、被盗,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其中,有的收集、买卖身份证,从事违法交易活动并获取利益;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等,让涉事人背负不应有的权利纠缠或名誉影响,办事遭遇不应有的麻烦;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掩盖个人真实身份,逃避正常的检查,从事非法活动……凡此各种,都与居民身份证丢失后补办,丢失、被盗身份证与新办身份证同时生效的情况有关。

  公安部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这种业务上的改革和创新,符合公众期待和行政管理职责。这可以减少身份证丢失、被盗居民的利益损失和名誉影响,可以有效堵住利用、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证从事非法活动的渠道,使他们放弃借证谋利和冒用他人身份证掩盖个人非法目的的企求,用证部门也可以减少和避免相关纠缠,保证用证的准确性和业务的真实性,公安部门也将获得更高的民意评价,体现行政管理便民、为民的思维。

  不过,公安部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信息平台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网络共享,用证部门做到随用随查,才是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即时失效真正落地的关键。如果有先进的平台,用证部门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规避本部门的责任,居民与利用、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证从事非法活动者仍然不能撇清关联,公安部先进平台的作用就不可高估。

  因此,亟需完善规则,规范、明确用证部门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银行、民航、通信、铁路、宾馆等用证部门,应制订身份证即用即查制度,在公安部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核验居民身份证时,应记录详细时间,对用证与核证时间间隔应有具体要求,用证部门工作失职给居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失但使用不规范的,应有制约制裁办法;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应及时挂失,不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当自行承担;公安部门应随时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注销业务,防止不法分子打时间差。

  总之,公安部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为用证部门和居民维护权益跨出了漂亮的一步,出台身份证信息使用制度,有效地堵塞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才无法在社会上继续使用的漏洞,才能实现居民身份证文明使用、科学管理、防止犯罪等目的。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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