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挂失止用”刻不容缓

2016年09月02日 13:46   来源:南方网   符向军

  只要900元就能在网上轻松买到用陌生人证件新开户的银行卡、身份证原件、网银U盾、银行卡开户资料单、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卡等一系列卡证。不法分子已将银行卡买卖作为牟利手段,身份证、银行卡从收购到开户,最后到出售使用,已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9月1日《广州日报》)

  身份证、银行卡被用于买卖牟利,打击不法分子势在必行,对那些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出售身份证、银行卡,却忽视不当交易巨大法律风险和自身财产安全的人来说,也理当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不能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和“替罪羊”。

  但还需意识到,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身份证,其中有一部分是他人遗失、被盗的,尽管原持有人已经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了新身份证,或者到报纸电视等媒体刊载了挂失公告,但先前遗失、被盗的身份证并没有因此作废销号,或“挂失止用”,照样能够正常使用,这就给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钻了极大的法律空子,也给原身份证持有人、他人和社会留下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和纠纷,严重破坏到生产、生活、金融、治安等社会秩序。

  早在2010年,公安部就曾明确宣称“身份证丢失无需挂失,被冒用不担责”:公民丢失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北京警方也曾表示,身份证严审查,就不会有冒用。

  但上述说法,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并没有刹住不法分子冒用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之势,也没有减少被冒用者的现实麻烦和安全恐慌。毕竟,银行、电信等部门没有实质审查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进行形式审查,不能对之苛责。而身份证照片与本人面貌有差别乃至相差巨大的情形,生活中多有所见,不可能要求金融通讯等部门仅凭外观差别就“严审查”,拒绝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否则会引来许多纠纷和投诉。因而一旦造成危害、形成纠纷,要追究银行电信等部门审查不当的法律责任并非易事,“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谈何容易。

  最稳妥保险而又简便易行的,是公安部门补强身份证管理短板,借鉴银行卡“挂失止付”、注销失效等做法,今后对公民到公安派出所新办、补办身份证的,视为挂失原身份证,并通过技术手段将原身份证也一律“补办销号”“挂失止用”,这有利于减少相关违法犯罪现象,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同时在现有技术手段上也不应当存在任何障碍。公安部门表示,公民重新申办身份证的无需再到媒体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这是一种便民提醒,但在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更成风尚的今天,公安部门何不更进一步,锦上添花,实行身份证“补办销号”“挂失止用”呢?

  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信息和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部门的天职。针对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实现科学管理,提升身份证的识别度,解决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仍可被使用的问题,实行身份证“补办销号”“挂失止用”,公安部门应该大有作为。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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