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执法”意义大于争议

2016年09月08日 10:23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目前,深圳公安机关共有临聘人员约4万人,在警力不足的矛盾下,这些辅警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辅警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近日,《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拟赋予辅警执法权,并明确其招聘考核制度。(9月7日《羊城晚报》)

  众所周知,目前关于辅警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多数地方法规和规章将辅警权限和职责定义为: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如此语境下,深圳通过立法,赋予辅警执法权,并明确辅警职责权限,建立资质准入、招聘考核等制度,显然是创新之举。

  不可否认,辅警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职业。现实中,随着辅警队伍的无序扩张,辅警恣意侵犯公民权益、甚至作奸犯科的负面新闻,频频见诸报端,辅警的社会信誉度直线下降。无论是前不久发生在四川德阳一名辅警脱衣爆粗口事件,还是广东英德3名辅警强奸、勒索“失足女”案件,均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也助推了公众对辅警的反感情绪。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辅助力量不得参与执法办案,不得非法着装。

  然而,必须看到,辅警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群体,也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辅助力量,为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全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不要因为辅警出现了一些问题,便否定辅警的社会地位和存在价值。相反,辅警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立法赋予辅警执法权,明确辅警职责权限等,就是在法律框架下,对辅警力量进行强化和规范,使其从临时工群体中脱颖而出。可见,辅警执法,不等于临时工执法。

  换言之,赋予辅警执法权,意义大于争议。关键是,辅警执法,不能仅是深圳的一种“自选动作”,而应该成为全国统一的一种法律规范;在现行编制制度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通过修改法律,有限度的放开辅警参与公安执法的领域,使辅警能够在基层公安机关执法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特别是,要加强辅警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既然辅警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辅助力量,那么公安部门应担负起监管之责,在辅警制度建设、法制教育、业务培训、行为规范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和跟踪服务,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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