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放“孝老假”,但别一厢情愿(图)

2016年09月02日 13:33   来源:东方网   吕也玫

  报载,昨日,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北京将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见9月1日的《新京报》)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实施,在许多地方和单位没有得到落实。2014年《劳动报》记者1157位网友进行调查,结果显示87%的网友“没有休过探亲假”。特别是该《规定》中并未规定私企和外企的员工可休探亲假,让人纠结。其实,即使规定了,也难以执行到位。试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劳动者每年享受5天至15天不等的休假权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可现实是,“不敢休”、“不准休”、“休不起”仍然唱主角,劳动者的休假权仍然“写在纸上”,何况探亲假呢?

  而今,鼓励放“孝老假”,初衷虽好,但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是否“买单”,值得考量。即使单位允许职工休“孝老假”,许多职工也“休不起”。正如有职工说:“我们的档案工资只有几百元,其他的是绩效工资。如果休探亲假的话,几千块钱就没了。”所以,鼓励放“孝老假”,千万别搞成一厢情愿。

  事实上,探亲假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了,落后的探亲假规定应该修改了,只有及时修改,才能落实“孝老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针对时下“不敢休”、“不准休”、“休不起”的现实,采取跟进对策,修改完善有关探亲假的法律法规,或者出台新的“孝老假”法律法规。

  其一是修改相关法规,为劳动者休假权撑腰。比如,合并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把探亲假并入薪年休假,让私企和外企的员工也能享受;并删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规定,别让用人单位找借口不准劳动者休假。其二是把带薪休假写进劳动合同,用合同保障劳动者休假权。一旦把带薪休假写进劳动合同,规定最低的休假天数,约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扩大了劳动者休假的法规保护空间,有利于落实带薪休假。其三是发挥工会作用,为劳动者力争休假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要让各地工会像美国政府的调解机构或英国独立于政府的仲裁服务中心或日本的劳资纠纷化解机构那样,一旦发生劳资双方因休假权的纠纷,工会应该依法站在劳动者一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其四是把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落实司法救济。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的,勒令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可启动司法救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纪责任。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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