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门,批判不能刻意剑走偏锋

2016年08月18日 07:57   来源:红网   文峰

  这几日,王宝强“离婚门”已经成了办公室话题。在王宝强发出微博离婚声明后,网上不断有新料爆出。各种猜测、评论乃至谩骂也使得舆论场一再沸腾。一件家庭私事就这样变成了公众事件。而在王宝强起诉离婚之后,马蓉也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传统道德与法律交织,成了这起事件的舆情特点。

  坦白讲,起初,我并不认为此事可以作为媒体评论的议题。因为,事件起因未明,而当事人又是娱乐明星,如果媒体对王宝强的行为做简单的是非判断,那可能会出问题。加之,我们常讲,清官难断家务事,媒体评论,彼时应该克制。不过,而今看到评论圈中出现了“道德星君”和“文明辩手”,我感觉确实有必要说点什么。这个事已经不是私事,也不只是狗血的娱乐话题了。

  显然,事件的核心争论点是王宝强发微博声明的做法对不对。这个问题涉及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传统道德层面来看,一些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家丑不可外扬,三个人的事情没必要让十三亿人知道。这个说法单独听起来没错,但是放到王宝强这个事件里可能就不对。王宝强发微博声明,可能是一种泄愤的报复行为,也可能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我们不能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坚信他是泄愤报复。如果连事情的前因后果都不知道,就习惯性地批判当事人不够包容和优雅,那是一种凌空蹈虚的求全责备。

  从法律层面来看,有人说,王宝强的行为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我以为,谈公民某种权利的保护,首先要认识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非正当性关系不是合法权益,如果任何私人行为都可以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那就有悖法理。难道群众举报吸毒行为也是侵犯隐私权?事实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忠实婚姻对于夫妻双方是一种义务,故而,对通奸隐私保护的正当性并不存在。如果没有原则地包容,那这个社会只会变糟。更何况,王宝强的声明微博有点类似于陈述性的法律文本,并没有出现攻击性、情绪性的语言。

  不过,王宝强是否侵犯女方名誉权还需要做细化判断。因为侵犯名誉权要看三个要素:是否是虚构或者编造的事实;是否对他人公开传播这些事实;是否对相对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一系列负面影响。由于舆论发酵,事件的行为人已经不是王宝强一人。是否侵犯名誉权,谁侵犯名誉权,需要对相关的一系列行为进行甄别和证据固定。

  此外,孩子在整个事件中是不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个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确实,孩子是无辜的,家长应该尽力保护孩子。但是,对孩子成长而言,王宝强的做法未必就是最坏的。一方面,孩子的成长需要的是事件经历而不是溺爱时间。有些事情,绕着瞒着反而不好,可能还会导致另一种不良结果。另一方面,从王宝强的声明来看,他想保护孩子,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他选择沉默,在获取抚养权上是不利的,这对于孩子来说是好是坏真说不定。故而,一个行为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我们不能偏见性地刻意各选角度,择其恶而给行为简单定性。

  从现象性的维度来看,看待热点事件,我们确实需要冷眼旁观和独立的思维,但是冷眼不等于冷血,不等于刻意标新立异。在别人本来就因婚姻背叛而痛苦不堪的时候,还给人扎针,无疑不能代表道德和文明。不顾事件的背景,只针对某人行为结果的某一方面,就抡起道德大棒给当事人当头棒喝,无疑是少智之行。因此,说王宝强是乡鄙野夫,脑子里还存在农耕社会价值观的人,其实带着某种道德和身份的优越感。

  著名摄影记者卡帕有句话说得好:“如果你拍得不够好,是因为你靠得不够近”。换成对事情的评论也一样。就这个事件而言,很多人有批判情绪,却对事情的背景了解得并不多。他们只是凭着一种厌恶的直觉,就简单化、矮化批评对象,一路骂到底,在自己营造的正义图景中,放纵自己的批判情绪。无论是针对王宝强还是马蓉,我都不赞成这种刻意的剑走偏锋。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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